中美注册会计师造假及监管机制比较研究(5)

2010-07-11 01:05


  从美国现行会计职业监管体制近几十年的演变来看,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行政性权力和行业自律管理权力的边界是清晰的。前者围绕执业资格,后者围绕会员资格。第二,行政性权力以法律授权方式授予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自律性组织行使,构建了政府以外的履行行政性职能的“非政府性质的独立监管机构”。第三,实行专家委员会决策制度。决策的公开性、独立性、专业性,是以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为导向和原则,也使会计师感受到公正的对待[5](17页)。
  2002年7月25日,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并由布什签署了《2002年萨贝恩斯—奥克斯法》,成立了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负责监督上市公司审计并拥有调查和处罚权,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必须向该委员会备案。PCAOB的成立标志着美国政府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那么,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政府到底有无介入的必要性?我国应如何借鉴美国的经验[4]?
  安然事件前,在推崇自由经济的美国,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的思维模式也充分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上。美国基本上实行完全的行业自律制度。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因此,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力量并不缺乏,而是存在职能不清、多头监督、资源浪费的问题。目前我们更应该做的是理顺协会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分工合理、监督全面的行业监管体系。具体来讲:
  (1)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范。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确立民事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的主体地位。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般均设立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并在实践中建立了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
  (3)科学界定各政府部门参与监管的领域及方式,将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职责明确,协调工作,避免交叉重复[7].
  (4)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条款,保护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利益。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内规章和相互承认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有关技术标准、资格认定和许可证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以控制市场开放的程度。虽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在已经作出具体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将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但没有对“合理、客观、公正”制定统一判断标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在技术标准、资格认定、许可证方面制定相应政策,以控制我国会计市场开放程度,保护国内服务业。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提出“逐步自由化”原则,即对发展中国家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使发展中国家能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地参与,在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的市场开放问题上采取一定的灵活政策。中国在加入WTO后应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周密计划,有计划逐步开放我国会计市场,为我国会计服务业的发展争取更多时间。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一般例外”和第十四条副则“安全例外”中指出,出于公共道德保护、公共秩序维持、保护人类、牲畜、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或为了国家安全,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各缔约方采取措施,只要这些措施在缔约方之间不构成武断或不公正歧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就视为有效。由会计服务业性质所决定,其服务内容可能会了解或深入掌握企事业单位、投资者个人甚至国家的秘密。启用该条款,可适当控制会计市场开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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