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积极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取向(3)
2010-07-11 01:09
强调减税的财政基础非常重要。在过去一段时期内,世界上不乏在缺乏财政赢余基础上减税而导致财政陷入困境的先例。例如日本为应对“泡沫经济”破灭后久治不愈的经济衰退,曾在1994年实行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4.5万亿日元“特别减税”(即限当年一次性)政策。这一政策从1995起又改为3.5万亿日元的永久减税和每年2万亿日元“特别减税”。到1996年,4年共减所得税22万亿日元。这一旨在调控总供求关系的财政政策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1993年到1996年,日本经济的增长率分别为0.2%、0.5%、2.3%和3.9%,经济增长呈现为加速趋势。但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财政状况一直较差。1996年,日本财政对国债的依存度从1990年的10.6%大幅提高到了28.0%,国债发行额从7.2万亿日元增加到21万亿日元,当年国债余额达241万亿日元。1990年日本的一般性政府债务余额与GDP之比为65.1%(当年美国同指标为55.6%,欧洲各国平均为59.8%),1996年和1997年,这一指标上升到88.8%和95.4%.由于缺乏坚实的财政基础,到1997年这一减税计划已无法再坚持下去。1997年初,日本政府被迫推出了“重建财政优先”政策。1997年3月,每年2万亿日元的“特别减税”政策被废除,消费税由3%提高到5%.1997年,日本经济增长率一下跌落为—0.6%,且迄今仍未走出衰退的阴影。减税政策最终功亏一篑。
第二,减税政策的主要方向。实施减税政策的国家减税主要减的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直接税,直接税在这些国家中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些税种的最基本作用是利用财政的再分配功能调整社会群体收入分配关系。布什政府减税法案的实质是在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趋缓的背景下,政府适时淡出对利益再分配领域。该法案在调节社会公平方面有两个新的着力点:一是把传统的“杀富济贫”调整为鼓励私人财富资本化;二是把调整公平的再分配职能更多地交给政府以外的非市场力量。很多经济学界人士把布什政府的减税法案归结为一项对富人有利的政策。理由是,这项减税法案的好处中有59.4%将落入年收入9.25万美元以上的占10%的高收入家庭中,而年收入在3.93万美元以下的占60%的家庭只能分享减税额的12.6%;而且取消遗产税显然更有利于富人。这种看法其实并未真正触及其本质。
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美国的社会利益构成和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中产阶级的崛起和社会成员普遍拥有资产收益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美国国会预算局2001年6月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近20年来绝大多数美国人从经济增长中受益,80%的美国家庭收入增加。美国1.03亿个家庭的平均税前收入由1979年的4.85万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6.24万美元,增幅为28.7%.与传统工业化阶段资金密集型大企业为主的工厂制度下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直接对立状态相比,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已经由不断趋于激化转变为趋缓。社会群体间的利益矛盾趋缓是布什政府减税法案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因为这项法案主要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而这些税种的最基本作用是利用财政的再分配功能调整社会群体收入分配关系。布什政府减税法案的实质是在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已经趋缓的背景下,政府适时淡出对利益再分配领域。
第三,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我国没有跟随“世界潮流”运用减税手段,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经济形势的。首先,我国没有为减税做后盾的坚实的财政基础。减税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而我国的财政赤字连年增加,更谈不上财政盈余了,盲目追随潮流,必然陷入财政困境。其次,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而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减税效果不佳。再次,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早已过了国际警界线。减税势必减弱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这与目前我国的税收调控目标是不一致的。最后,从税收负担角度分析,我国当前主要是减费而不是减税。
三、我国税收政策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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