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积极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取向(5)

2010-07-11 01:09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力度。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增长的潜力很大,同时不同阶层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在拉大,要求通过个人所得税进行有力的调节,因此,个人所得税急需进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要加强。主要措施是:税制模式近期应改为混合制,远期应向综合制过渡。扩大征税范围,缩减减免优惠,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目前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分项征收办法存在严重的偷逃税问题,研究进一步扩大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调整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对仍需要采用分项征收的居民所得,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也是当务之急,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措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税负而言,不是减轻税负,而是通过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制度,强化消费税的凋控功能。目前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包括的商品范围较窄,有些征税项目设计也不够合理,在征收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完善消费税的基本思路:一是调整征收范围,对某些奢侈品和对环境损害较大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高收入人群的高消费行为课征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对有害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可以限制某些产品生产,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对目前征税范围内的已不属于奢侈品的税目剔除,如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等。二是对现行税制中有些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和征收环节进行适当调整(税率的高与低,消费税是实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三是完善征管办法,解决一些生产企业偷逃消费税的问题。四是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
  5.其他税种的改革。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开征新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改革财产税,重塑地方税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将现行的社会保障统筹改为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结合资源税改革,征收环境税;研究征收证券交易税、遗产税等;改革现行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独立的城建税和教育税;统一内外两套车船税和房产税,全面改革财产税体系,为重塑地方税体系打下稳固的基础。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借这次积极财政政策调整之东风,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
  1994年我国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是在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还没有完全从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出发,解决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分配的合理和平衡问题,政府的职能没有重新界定,事权划分依然如故。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分税制,其财权的划分必然缺乏牢固的基础。目前体制中设计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税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些将新设的税种,当前的收入规模不大,但增长潜力很强,将来的发展必然引起分配格局的变化,从而要求重新划分税种。按照政府职能分工层次标准和公共产品受益标准,将涉及到全国范围的、宏观经济稳定的、收入分配公平的税种及税基分布极不均匀的税种划给中央政府;将涉及地方性的、便于地方管理的、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小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
  我国的分税制应实行以分税分率为特征的彻底分税制,即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而不设置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在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方面,应适当下放权限,以体现集权为主、分权为辅的指导思想。中央与地方分别对各自所有收入行使立法和管理权。建立科学、可行的转移支付方法,弥补地方经常性收支缺口,缓解横向非均衡,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当前关键的一环是测定收入能力、支出需要,重新确定收支基数,使之规范化,然后逐步向规范的“因素法”靠拢。调整我国的政府级次,加强民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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