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积极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政策取向(4)

2010-07-11 01:09


  通过对世界减税浪潮和我国基本经济形势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是不适宜运用减税政策的。但并不是说,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无所作为。从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一直是“一个轮子转”——扩大财政支出规模,税收政策的作用微乎其微。从2003年12月份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可以看出,2004年将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继续增发国债。笔者认为,在2004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应给予税收政策一定的“用武之地”,但不是运用减税政策,而是对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逐步控制税收的增长速度,积极推进税费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这虽不是减税政策,但可以溶入到积极财政政策中去,共同发挥调节作用,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一)税制的结构性调整
  对我国现行税制的调整和完善,包括调整现行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增加某些必要税种(社会保障税、环境税、遗产税等)、充实完善某些税种(资源税、房产税、城建税)以及在税负上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近期内迫切要解决的是增值税的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其税前扣除项目调整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也可以考虑通过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适当减轻企业税负,为企业进步、增强投融资能力和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持续扩大内需和增加有效供给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
  1.生产型增值税尽快转向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中,只有我国和其他少数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生产型增值税既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也有抑制投资膨胀的作用。而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一是,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造成谁投资谁纳税,与我国当前鼓励投资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二是,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衡,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重,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三是,国家对进口先进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而对国内生产的设备所含税款不予抵扣,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影响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四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因素。为了扩大社会投资,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应尽快将生产性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但是,也要考虑到,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因为缩小了税基,如果不相应地提高税率,则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次全面减税,将会直接减少当年的财政收入,同时对企业投资普遍采取鼓励措施,也有可能引发新的重复建设,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因此,需要权衡轻重,谨慎选择。如果从全局考虑,目前还不适宜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可选择部分有机构成高、投资量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于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而后积累经验,再逐步到位。同时,可考虑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征营业税的一部分税目改征增值税,使其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不至于减少财政收入。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提高我国国内企业竞争力,必须平衡内资、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全面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需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办法。统一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解决好纳税人的确定、计税依据的选择、税率的设计及优惠政策的取向等问题,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奠定基础。由于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距较大,新税制必然要降低名义税率,但降低名义税率是为了缩小与实际税率的差距,而不是降低税负,更不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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