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代理制度是地方政府信访工作的另一项新尝试。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于2003年6月在两个居委会试点成立了“信访代理服务站”,与过去社区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不同的是,信访代理服务站不仅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还具有代言、引导、代办和协调的职能。如居民反映其楼下开办了一家自产自销的面包店,影响了生活环境。信访代理服务站即出面与区环保局和区工商局联系后,两家政府部门马上就上门调查,发现该店属无证经营,即做出查封该店设备的决定。[2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中的居委会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随着城市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的推进,居委会正在趋向回归其自治组织的本来面目。从居委会信访代理的优势来看,一是及时了解社会基层面的各类矛盾并进行疏导;二是居民自治组织出面代言交涉,有关部门比较重视;三是可以发挥社区各类资源的作用。这应该是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即政府应加强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作用,并逐渐从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层面中退出来,让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承担起社会弱势群体与政府及司法机关间沟通、协调的功能。这既符合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也为社会弱势群众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的渠道。
各地人大常委会推出的代表定期接待选民、代表参与信访、设立代表热线电话等代表工作和信访工作新举措,也为信访制度的变革提供了一条法治化的途径。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本来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只是由于我们制度上的种种缺陷,才使得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渠道并不畅通,代表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并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参政议政的水平。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代表参与信访构筑的各种平台,在为代表弥补与选民联系及了解社情民意等方面先天不足的同时,也为各级人大的信访工作走出党政化处理信访的模式,实现法治化的转变和重新定位提供条件,即人大信访机构应是为代表处理各类选民信访的工作班子或后台助手;人大的信访工作是为代表及党委会履行各项职权服务。
五、走出中国信访制度困境的路径探索
面对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困境,社会各界中主张取消人治的信访呼声较为强烈,[21]主张赋予信访职权并强化信访作用的也有之。还有学者提出在目前中国法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信访救济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予以保留。[22]也有学者提出信访与法治可以是一种并立互补互融的模式,并不一定是一种对立的模式[23]。许多学者都提出将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但如何实现信访制度的转变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提出,信访法治化应该包括合理的信访问题的司法化处理,即属于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入司法领域(基于信访人的自愿);也应该包括信访权利的司法化保障,即官员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或应作为不作为时,信访权利主体有对之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24]。也有学者提出是现行信访制度设计不合理,即信访机构庞大分散,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建议对目前过于分散的信访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计算机联网系统;其次是建立类似国外的督察专员,统一协调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三是修改相关法律以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及设立专门的行政裁判所;第四是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接待选民意见,帮助难于解决问题等[25]。
笔者认为,对公民信访权利的再认识和对信访制度的反思同样重要。信访活动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更不能因为信访一时的无往不胜而迷信现行的信访制度。信访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但就信访行为的一般特征而言,该行为所指向的必定是信访人的其他实质性权利即民事权利或经济权利或政治权利等,因此不能离开信访人所主张的实质权利谈论信访权利。其次,信访权利的民主性质并不意味着这是一项不受约束、任意扩张的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信访权利也是如此。否则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信访权利的保障也无从谈起。第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而法律或者说法律的规则是“一种预期的力量或可信度,即预期它们将得到遵循或应当得到遵循”[26],因此,社会的秩序及人们行为所要遵循的法律规则又是通过法院一系列无可替代的审判活动及裁判文书来体现的。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起诉讼,但至少诉讼终结的案件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并非以保障信访权利为由另开方便之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