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8)

2010-06-15 18:15

法治或法治的原则应当是一种观念或信仰,与三个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必须源于法律本身,也就是应当有一个独立、自由和不受权力控制的法律领域,法官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二是法官应当根据已为公众所知或已经确立的法律规则作出公正的判决;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成为不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例外。我国信访制度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大多与党政领导的个人作用分不开,这只能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区或某些信访事项产生效果,但与法治无关。夸大和强调信访的种种优点、作用,只会导致社会成员对信访制度的更多误解,认为只有信访这种直截了当的简便方式能够使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事实上,信访往往并不比诉讼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等方面的成本低,况且具有极大偶然性。不断强化信访制度功能的后果,就是不断撕裂正在建设中的国家法治,让法治这座大厦另开一扇信访之门,成为法庭之外另一个仍不具有最终权威的裁判机构。

走出信访困境,必须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近年来大规模的“信访洪峰”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如果我们仅仅只是着眼于从信访量上如何化解或扼制这股来势汹涌的洪峰,只是自上而下地再三指令或大声呼吁重视和解决信访中的各类矛盾,甚至欲通过立法来强化信访制度的功能,进一步扩大信访处理的范围,那么这套已经运行多年的复杂的制度安排仍然会让政府、社会和信访机构以及信访群体在付出极大代价的同时,继续品尝破坏法治所带来的恶果,甚至给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当然,我们不可以在一个早上就取消信访制度,将所有的信访机构都关门大吉。对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联系起来,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理顺各类信访的处理渠道、树立司法的最终裁判权威应当是中国信访走出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比起无序的信访投入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建设。因此,建议加强农村和城市的基层民主建设,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减少各类非正常的上访事件发生。此外,各级国家机关的执政活动应当置于社会各种监督之中,这其中就包括了公民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失当以及侵权的举报、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渠道是否畅通无阻,重构我们的监察机构就显得十分重要。再者,通过促进司法公正树立起司法最终裁判权威也是走出当前信访困境的重要因素,要以看得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结果让人民信任我们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让整个社会都明白在法律面前没有其他捷径可走,在此,“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28]因此,必须坚决修正现行信访制度中与法治不相符的做法,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走出利用信访形式在现行法律制度外恶性循环的怪圈。

此外,从目前中国信访机构的设置及功能,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设想:

1、改变目前大部分地方党政信访机构二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设置,将党政信访机构分离开来。党内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为党了解社情民意作好上传下达工作,为党的重大决策提供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信息,为党内监督和发扬党内民主提供信息渠道。党内信访机构应设在各级党委秘书部门,不直接处理涉及政府、人大和司法机关的信访事项。

政府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为各级行政首长了解其领导下的各政府部门行政运作状况做好各类信访信息的筛选工作,将涉及政府工作类的信访事项归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正常工作中,发挥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对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政府信访机构主要督促办理转到各政府部门的重要信访事项并向行政首长负责,其机构设在区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厅)室中。适当的时候,参照国外通行的申诉专员制度,考虑将现有的政府信访机构与监察机构合并,成立独立的监察信访局,只向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受理涉及政府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及国家公共事业运营机构的各类投诉和求决。同时,通过立法赋予监察信访局一定的职权,提高处理监察信访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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