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的制度困境及出路(9)

2010-06-15 18:15

2、人大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主要是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案件,其主要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立法、监督、任免和决定职权服务。应改变人大信访机构直接处理各类信访事项的行政化处理模式,在扩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的同时,完善和发挥人民代表参与信访处理的制度,逐步形成以代表为信访处理主体的新机制。人大信访机构的定位:为代表及委员处理信访事项的提供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工作,是代表及委员的信访助理。

3、司法机关信访制度的改革应纳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之中。确立司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法治内容,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判决,树立司法最终裁判权威的氛围,改变现有的申诉类信访案件行政化信访处理的模式,将其纳入到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的限制。同时,让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社会成员)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执政党要转变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不直接干预个案。

4、在现有的居会会信访代理的基础上,探索已有萌芽的社会组织参与信访代理的制度。明确信访代理的机构为非政府组织或自治组织,鼓励和扶持各类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逐渐介入到信访代理领域,让这些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承担起原本就不需要政府过多介入的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责任,如社会义务工作者对各类信访人群的义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和社会关怀等,以期形成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公民社会基础。

我们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这种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健全,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必然会与我们渐行渐远,因为它的“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活动为代价。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一方面又为对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29]”事实上,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正是由于承载了太多的其本不应该承载的东西,已经感到力不从心,疲惫不堪。反思与批判现行信访制度中的种种弊端及缺陷,畅通公众参与和投诉的渠道并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使信访逐步纳入国家的正常法治轨道之中显得尤为重要。

法治之路充满了崎岖,但也充满了希望,中国的未来就在每个公民的脚下,让掺杂着人治色彩的信访制度在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建设中逐渐消亡。

注释:[1] 参见孙柏瑛撰写的“政治过程中的制度”一文,源自学说连线。 [2] 《人民信访史略》P34-36,刁杰成编著,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3] 参见全国人大信访局编《信访条例汇编》,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应星梳理了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认为信访与中国古代的非常上诉制度有着某种微妙的联系,并将1949年之后的信访制度分为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安定团结型信访三种类型,指出信访在中国仍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替代性的矛盾处理方式。源自2003年11月113日《南方周末》A6版,郭国松撰写的“审视信访--信访法律地位的争论由来已久” 一文。 [5] 1949年中央办公厅受理来信4,457件,1950年和1951年分别达到26,219件和346,865件。当时来信的特点是各种建议意见多,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的多,也有不少是揭发替伏的反革命分子或坦白历史问题。参见《人民信访史略》P23-25,刁杰成编著,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6] 《人民信访史略》P117-126, 同上。 [7] 《人民信访史略》P230,同上。 [8] 2004年1月29日《南方周末》C第14版,“王申酉昭雪记”,施平撰稿。 [9] 《人民信访史略》P272,同上。 [10] 参见《第五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材料》P9,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选编。 [11] 2003年11月,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接见《半月谈》杂志采访时表态:据调查分析,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12] 按毛泽东的批示,群众的信写给哪位领导同志,应该由哪位领导同志自己办理,或由秘书代为办理;领导同志和秘书忙不过来,才配备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因此这个机构是根据领导同志的授权或秉承领导同志的意图处理信访问题的。参见《人民信访史略》P31-33,刁杰成编著,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3] 梁治平在“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一文中曾对信访制度有过形象和精辟的论述:“这种制度模式与传统的模式非常接近,因此,毫不奇怪,支持这种制度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方式也与传统极为相似,如各式各样的上访鸣冤、各种形式的上层干预、舆论的介入、高层的批示等等。许多动人的故事,如果改变其中人物的语言和服装,一定今古难辨。”源出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intime.com [14] 参见亚洲监协第七次会议国外论文“监察专员在改善公共管理方面的作用”(南非)塞贝撰写。源自http://www.mos.gov.cn/Template/article/display0.jsp?mid=20031216000118 [15] 参见2003年第12期《上海信访》P14---16“学习考察国外申诉专员制度—上海市信访系统赴澳大利亚、香港培训考察”一文,上海市信访办公室撰稿。 [16] 参见新疆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P87—91“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监察制度改革的启示”,施惠玲撰写。 [17] 参见2004年3月22日---28日第12期《新民周刊》P32--35 “中国警官走进美利坚”一文,孔宪明撰稿。 [18] 见2004年3月22日上海解放日报《报刊文摘》第2版“赋予信访部门调处社会矛盾职能”一文。 [19] 见2004年3月3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第十八版“池州:信访听证 合议裁定”。 [20] 《上海信访》2004年第1期P25,“信访代理 百姓受益”。 [21] 根据2003年10月中旬搜狐网站的网上调查(约350人投票),大约65%的人给信访工作打了零分,认为信访就是人治,应该取消而实行法治;不到5%的人给信访工作打了满分,并呼吁信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 [22]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应星认为,这种将权利救济的希望寄托在诸多偶然因素尤其是首长的批示上、扬人治抑法治的上访制度,是法治的敌人;但对于偏重程序正义的法律救济来说,信访救济又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某些在当地投告无门的上访者来说,对于被司法不公困扰的社会是一个必要的安全阀和矫正机制。参见2003年11月13日《南方周末》A6法治版郭国松撰写的“审视信访”一文。 [2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法学博士李秋学撰写的“信访,何去何从?”一文。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5802 [24] 同前文,李秋学博士主张在法治框架内完善信访这一非诉讼救济机制,使其成为具为独立法律地位的、有效能的、与法治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 [25] 参见2004年2月12日《法制日报》姜明安撰写的“信访制度及其解决争议的机制应该创新”一文。 [26] 《法律的生长》P23,(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贵州人民出版社会。 [27] 在中国法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面对诉讼类信访,笔者仍然不同赞同将信访作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底线的提法。正如王怡在《法治如何中国?》一文中所指出的:“在维护社会正义和厘清权利纠葛方面,要准司法的行政制度反过来救场,这恰恰反映了社会对于司法不能独立运作的一种报复和反弹。” 如果没有让人民信赖的法律体系,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因此,确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这是迈向法治社会的第一步,而不是用信访这种非司法的权利救济制度来补台。 [28]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P27,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9] 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期的制度建构》一文,源出法学时评网http://www.lawintime.com 作者简介:周梅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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