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政治制度分析(1)(3)
2010-06-18 16:26
更为严重的是,农民负担过重,容易抵制税费收缴,甚至采取过激措施,激发干群矛盾,导致恶性事件和群体事件。1992年湖北农民樊哲福就因负担过重层层上访未果而自杀。湖南省湘乡市农村妇女潘群英因摊派过重,不堪受辱,当着乡村干部的面跳塘自杀。1994年,河南省邓州市徐楼村农民陈中身因对乡里不合理摊派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上访,引起乡长段其占的不满,被段授意村干部张德恩等人打死。1995年湖北省随州市万和镇沙河办事处党总支副书记、主任余万新一行19人强制要求农民蔡守国上缴各种钱款费1349.19元(按国家规定只应交370.27元),蔡无力上交被迫自杀。1998年四川省梁平县新盛镇农民罗昌荣因抵制乱收费,被四名乡干部活活打死。四川三台县农民资俊仍用扁担砍死催款的一名干部,砍伤乡长。安徽韩寨村26岁的农民王永生,当着催交钱款的干部的面拉响炸药名,王当场死亡,四名干部受伤。1998年8月,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乡万余农民联合状告乡政府乱收费,占全乡总人口的67%。四川省某县30多个乡村农民集体抗议集资过重。2000年江西省"丰城事件"中,农民将几个乡政府的房屋全部砸平,涉及了几个乡的数万人。
虽然这些恶性事件和群体事件都发生在基层,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直接代表国家的正是这些基层政府和基层公务人员。诚然,在乡村干部中间,不乏忧国忧民之士,也不乏为农民热情服务的人民公仆式的好官员,但是,由于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基层公务人员往往难以在短期内作出成绩,难免采取一些取巧的方式方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追求,甚至不惜牺牲农民利益。事实上,我国乡村干部和其他农村精英分子在利益要求和利益实现方式已经相当独立于普通农民,中央任何政策只要削弱了乡村干部的利益,都难以落实。一部分基层领导为了个人利益,大搞形象工程,以讨好应付上级领导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脱离当地实际和农民需要,从农民利益的保护人变成了损害人。CCTV2003年6月29日焦点访谈"好看的工程给谁看"披露了一起啼笑皆非的形式主义坑农事例:位于山东省安丘市南郊的兴安街道办事处,花费269万元建立了一个占地一万亩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却是一个应付上级机关检查而做的"样子工程"而已,投资29万多元修建的30间井房中只有5间井房中有井,其中只有两口井能够使用,其余25间完全是空井房;按照计划书节水灌溉一项包括发展喷灌2000亩、铺设输水管道38公里,事实上仅有50亩地装备了喷灌工程,实际铺设输水管线只有3.2公里。这两项成本仅为7万多元的"样子工程"却一共花去108万元,政府大量投资去向不明。受访的农民一个个嘲笑这是"好看工程",而许多原兴安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却因为这些"样子工程"而纷纷升迁。
与此同时,一部分民选的"村官"缺乏奉献精神,认为自己受苦受累又得罪人,一年到头,付出太多,得到太少,一些干部政治荣誉感消退,信念有所动摇,没有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村务管理上。有调查资料表明,在被访村干部中有38.7%的人对其所得补贴不满意,问其原因,有60%的人回答"工作辛苦、任务重、付出多、得到少";35%的人回答"不如种地或做生意挣钱多" 。可见一些村干部已经没有把自己作为普通农民的代表,没有基于农民普遍贫困基础而树立责任意识。
在一个国家,干群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只要国家通过建立制度、执行制度来平衡农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关系,可以将干群矛盾控制在较小范围和较轻程度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扭曲法律,牟取私利,而没有受到惩处,如果当监督者明明知道工作人员违法牟利,却采取放任态度,甚至收取"进贡"进行保护时,就会逐渐形成上下勾结的利益共同体,并进而通过影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来保障特权,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也就脱离了代理人的角色,甚至不惜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就成为制度性的腐败,发展到这一步,干群矛盾就演化成了国家与公民的矛盾,国家政权也将受到致命的冲击。
"三农"问题的政治制度分析(1)(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