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梦。1987年,他考取了吉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物资管理专业,专业成绩一直很优秀。1991年大学毕业后,李明学分配到郑州市电业局物资公司工作,终于实现了他儿时的梦想。参加工作后,李明学也勤奋好学,努力工作,特别是1997年担任基建采购专责后,不断展现其经营管理的才华,得到了领导和职工的好评,知识和奋斗使他迈上了新的人生台阶。XX年元月,33岁的李明学当上了物资公司副经理,XX年元月成为主持工作的副经理,XX年3月又升任物资公司经理。然而,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和周围不良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下,李明学逐步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其原有的思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心灵深处逐渐开始蜕变,他对送“红包”、给“回扣”等腐败现象由开始的不敢接、不习惯到习以为常。李明学曾在检察机关问讯时说:“刚开始收人家的钱,心里也害怕和不安过,但后来,胆子越来越大,收人家的钱,简直成了一种惯性,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收了。” 李寿松案:1955年出生于江西省芦溪县的李寿松,1972年应征入伍成为了一名解放军战士。十五年的军旅生涯,李寿松从一名普通的战士,成长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初级指挥员,多次受到部队首长的嘉奖,并荣立过集体三等功,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部队的大熔炉里一次次进步与提升,都让李寿松内心感到无比骄傲,也让家乡的亲人们为之自豪。1987年转业后,李寿松回地方工作。1999年9月18日,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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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成立,时年44岁的李寿松被聘为该公司的经理。面对一个刚刚组建的全新企业,面对一个百废待兴的县域电网,当时的李寿松踌躇满志。在他的带领下,芦溪供电公司XX年被评为全省电力系统“十佳”县级供电公司和“十强”县级供电企业,XX年被江西省电力公司评为一流县(区)供电公司。这在当时江西省电力系统农电企业当中,成绩非常突出,慕名到芦溪供电公司学习考察的兄弟单位也有不少。然而,李寿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却面对成绩放松了对党性的坚守,在金钱面前迷失方向,多次借结交朋友、增进感情之名收受他人财物,最终深陷犯罪泥潭,把自己送进了监牢。他深刻剖析自己在思想上的滑坡:“担任经理一职后,由于工作的需要与外界的接触日渐增多,而我的思想也在悄悄地发生微妙的变化。面对手中的权力和金钱的诱惑,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理想和信念开始动摇,法律意识抛之脑后,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2、权力独揽,为所欲为。权力从诞生之日起,就扮演着天使与魔鬼的双重角色。对任何一个拥有权力的人来说,时刻都要在天使与魔鬼之间作出选择。“权力意味着责任,领导就是服务。”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权力是职工群众给的,只有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谋取个人私利的权力。权力一旦为私,就会成为自杀的利剑。
李学明案。随着李明学职务的不断升迁,其私欲也不断膨胀,逐步开始独断专行,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规劝,特别是在“小金库”资金使用上,完全是个人说了算。为防止他人掌握“小金库”的整体情况和躲避郑州市电业局纪委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精明的”李明学不仅将“小金库”管理人员分开设置,而且定期每月核对帐目,而后销毁原始帐目,使“小金库”无帐可查,资金由其本人控制,随意支取。李明学从“小金库”中支取现金,真是比花自家的钱还方便,比取银行的钱还大方。真可谓肆无忌惮和狂妄之极! 李寿松,也是倒在了权力“丑恶”的另一边,他背离了党的宗旨,把党组织和职工群众赋予的权力看作是一种商品、一种财富、一种为自己敛财的工具,利用手中的管理着工程、采购物资的权利为自己捞钱,不仅损害了行业声誉和共产党员的光荣形象,而且也葬送了年轻的前程。
3、违反制度,无知无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员干部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廉洁自律,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共产党员的光荣本色。
李明学案。郑州市电业局一直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中层干部和一些管人、管钱、管物、管工程的重要岗位都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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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廉政要求,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局党委、局领导班子坚持廉政谈话制度,经常告诫和提醒中层干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财务管理执法监察中,对李明学也规劝过。但是,财迷心窍的他,却把领导和同志们的忠告当成耳旁风,怀着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一次次玩弄权术,一次次躲避监督,一次次疯狂敛财。特别是违反了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使李明学打着为职工谋利、协调关系等幌子,掩盖其疯狂敛财、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实则害人又害己。
李寿松案。李寿松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不注意学习党纪条规,对组织开展的一次次警示教育置若罔闻,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不自不觉地就违反了廉洁规定。他就倒在了交友的问题上,对别有用心的人彭某、欧某、王某等人没有任何防备,是非不分,使自己落入了“朋友”为其私利而设下的重重陷阱。
(二)绵阳电业局案主要原因分析
1、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原绵阳电业局作为一个曾经被众多荣誉包围的老局、大局,不少干部员工甚至领导在成绩面前沾沾自喜、自以为是,放松警惕,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及新要求认识不清。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党群部门的事,是党委书记、纪委书
记的是,没有真正担当起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重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上还有很大差距。不少领导干部认为只要自己廉洁自律就行,存在对管理对象教育不够,要求不严、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现象,一些干部不能静下心来学习,对省公司的制度置若罔闻,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一知半解,特别是财经纪律、财经知识缺乏,有的甚至违反了法纪还不知晓。
2、法纪意识淡薄。一些员工错误地认为,只要单位领导为职工谋取利益就是办好事,根本没有考虑到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操作程序是否违背国家法律和内部管理规定。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只要没有把钱揣进私囊,就不是违法。私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说到底就是利益问题。由于法纪意识差,一些干部为了大集体、小集体的利益不择手段,危害国家利益,同时也危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把行业优势、部门优势变成个人和小集体牟利的手段,损公肥私;由于法纪意识差,领导干部未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业绩观,职工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一些干部知道权利即是责任,不能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一味地迎合职工的奢求,而不考虑手段是否合规,能否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个别职工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持住自己,滋生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
3、教育流于形式。一是干部教育抓而不实。该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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