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组织招标,但须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招标活动完成后,将有关招标文件、定标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推行按年度、季度有计划的招标,节省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或财务报销手续时,应确认项目已按照本办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或本办法所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方可办理资金拨款或予以报销。项目单位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未经核准擅自招标,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得办理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拨付或财务报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具体意见和工作安排,承担招投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2、制定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3、指导、监督检查各项招标活动实施,协调和解决各类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4、审定招标方案。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审核招标控制价;
2、编制招标方案,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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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受理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争议;
4、向招标领导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对各公司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招投标管理部门,明确招投标管理职能,按照招标范围和权限,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申请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应向上级单位报送招标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由文字表述和《项目招标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两部分组成。
上级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完成招标申请审核审批。属于集团公司组织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按程序向集团公司上报招标申请;非集团公司组织招标范围内的项目,按板块公司、市公司等各自的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人从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邀请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将要实施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
各级单位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并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资信进行一次严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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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招标审批程序
(一)招标申请文件报送集团公司后,由集团板块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招标内容、技术参数、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并签注意见。
(二)板块公司审核完成后,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应当由集团党政联席会、招标领导小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板块公司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审定的招标方案,提交有关会议审定核准。
(三)招标方案核准后,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组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书,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四)招标过程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变更、技术协议的签订、确定开标时间、委派招标人代表、确认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有关招投标的具体事宜均由招标人负责。
(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变更,须经招标人签字盖章确认。
(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变更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变更以及招标后技术协议的签订须经相关业务部(室)审查同意,相关业务部(室)审查招标文件的重点是技术方面的内容。
(七)招标控制价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报集团公司负责招标的领导批准后,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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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标过程须接受相关业务部(室)监督指导。
第五章 招标
第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投标网》、《中国电力采购与招标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技术规格及资金来源;
2、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3、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4、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5、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二)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当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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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为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项目的招标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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