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1)修改版(3)

2020-05-08 11:40

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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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招标项目的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或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交货期)。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标包)、工期(交货期)限制或者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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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利用标段或标包划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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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四)开标会议开始后,应首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监督组进行检查,经确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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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作记录,经监督组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成员由招标管理部门在开标前从国家、省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项目的,由招标单位提出人选,经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个人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中断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交由监督小组保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要保守评标秘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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