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四)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办法
集团公司招标评标方法分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货物评标办法
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货物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低于成本者除外)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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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工程评标办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工程招标,可以选择合理低价法评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低于成本者除外)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暂时不具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煤矿矿井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计价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行业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各类地面工程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省和行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其他服务类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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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投标否决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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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否决部分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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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进行技术商务谈判,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技术方案、技术协议以及双方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合同审查和签订依据晋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办理。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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