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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 DB45/T 382—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2006-11-20发布 2006-12-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5/T 382—2006
前 言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F、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由广西地质学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河、邓建章、汪海、陈丽峰、陆有德、丰江红。
DB45/T 382—2006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157—1993 水文地质术语 GB/T14498—1993 工程地质术语 GB 12329—1990 岩溶地质术语
GB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 50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
《广西膨胀土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条例》(广西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5年试行)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年)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环境
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2 地质灾害
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3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4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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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3.6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后引发、加剧地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3.8 滑坡
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9 崩塌
陡峻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崩落的现象。 3.10 危岩
陡坡或陡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离开母岩下落的岩体。 3.11 泥石流
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的特殊洪流。 3.12 地面塌陷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地质现象。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地面塌陷;由采矿采空区造成的地面塌陷称采空区地面塌陷。 3.13 采空区地面沉陷
地下矿体采空后,采空覆岩破坏并向采空区移动,地表形成似盆状凹地的现象。 3.14 地裂缝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质现象。 3.15 地面沉降
在自然或人为因素影响下,在地表一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地面高程下降的地质现象。 3.16 矿坑突水
在采矿过程中,地表水(江河、湖、水库)、地下水等突然大量涌入矿坑,涌水量远远超出正常排水能力的地质现象。 3.17 地基不均匀沉降
软弱土地基或岩溶地基(隐伏土洞、溶沟、溶槽其上有软弱土分布、浅层溶洞)导致建筑物下沉、倾斜、开裂的现象。 3.18 膨胀岩土地基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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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岩土地基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的变化,导致地表开裂、建筑物受破坏的现象。 3.19 管涌
堤、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在水头作用下,地基土发生流失和潜蚀,导致挡水建筑物变形、破坏的现象。
3.20 水库浸没
因水库蓄水,周边地区地下水潜水水位雍高,危及影响地下采矿、建筑物地基稳定和农作物生长的现象。
3.21 区域地下水位下降
因集中抽排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大面积大幅度的下降。 3.22 海水入侵
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沿海地区地下水动力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海水向陆地含水层扩侵,致使陆地地下淡水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
3.23 地下水污染
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 3.24 地表移动
因采矿引起的岩层移动波及到地表发生移动与变形的现象。 3.25 充分采动
地表最大下沉值不再随采空区范围增大而增加的开采状态。 3.26 非充分采动
地表最大下沉值随采空区范围增大而增加的开采状态。 3.27 超充分采动
地表最大下沉值已不再随采空区扩大而增加,此后采空区继续扩大的开采状态。 4 总则
4.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2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以及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
4.4 列入评估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如下:崩塌、滑坡(含基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矿坑突水、采空区地面沉陷、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基不均匀沉降、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管涌、水库浸没、海水入侵、采矿或垃圾填埋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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