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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阐明工程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4.7 有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和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的各种灾害[岩爆、热害、冒顶、片邦、突水(含矿山老窿突水)、瓦斯突出等]以及水库渗漏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评估报告的地质环境条件部分适当论述。
4.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报告质量终生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使用。组织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质量负连带责任。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报告,不得通过评审。
4.10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代替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5 评估工作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6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 6.1 评估范围
6.1.1 评估范围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或规划用地范围,且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地质环境条件和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适当外扩。
6.1.2 崩塌、滑坡其评估范围应包括其所在的斜坡范围及其危害范围;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为初步推测的影响范围。
6.1.3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为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1000米范围。 6.1.4 矿山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必须包括矿山申请采矿权范围和采矿引起的地表可能移动的范围以及矿坑排水可能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污染的范围。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范围,在无库区渗漏地质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库区一级分水岭范围和坝下、库尾1 km~2 km为评估范围。
6.2. 评估级别 6.2.1 评估级别划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重要性 重要建设项目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 复杂程度 复杂 一级 一级 二级 中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简单 一级 三级 三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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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表 序号 1 2 复杂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中等 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简单 地质灾害发育弱。 地形与地貌类型复杂:三种以上地形与地貌类型较复杂:二种地地形与地貌类型简单:一种地地貌单元,地形坡度大于30°。 貌单元,地形坡度15°~30°。 貌单元,地形坡度小于15°。 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有3条以上断层发育,3种以上岩性。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不良:岩体以碎裂、散体结构为主,多层结构土体,有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强发育。 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大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强烈: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大于15 m;岩质大于30 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35%以上。 地质构造较复杂,岩性岩相变化较大:有1~3条 断层发育,2~3种岩性。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岩体以薄层、厚层结构为主,双层结构土体,有少量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中等发育。 水文地质条件较差: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明显影响。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10~15m;岩质15~30 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10%~35%。 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单一,无断层发育,1~2种岩性。 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良好:岩体以厚层至块状结构为主,单层结构或双层结构土体,无不良岩土体分布。岩溶弱发育。 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小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挖填方边坡高度:土质小于10 m;岩质小于15 m,或采空区面积占矿区面积的10%以下。 3 4 5 6 注:1、每类6项条件中,有2项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2、不良岩土体系指软土、膨胀岩土体。 3、表中第3项主要针对面状工程。 6.2.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见表3。
表3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2项目类别 面积≥3km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核电、长度≥10km二级(含)以上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矿山、集中供水水源地;输电线路、油气管路;20层以上建筑群(≥3栋)和8层以上较大的建筑群(≥30栋),用地面积200亩以上;大型垃圾处理(填埋)场、水处理厂。 2重要建设项目 面积<3km的开发区、各类园区、城镇建设规划区;长度<10km二级(含)以上公路、长度≥30km三级公路;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垃圾较重要建设项目 处理(填埋)场、水处理厂;中、小型矿山;20层以上单、双栋和8层以上建筑群(10~29栋),用地面积50~200亩;人口400人以上的新建村庄。 一般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港口码头、集中供水水源地;长度,30 在充分收集分析已有资料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明确任务,确定评估范围、评估级别,作出工作部署,设计地质灾害调查内容及重点,以及工作部署和工作量。 7.1 收集资料 5 DB45/T 382—2006 ——收集建设场地及临近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和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的有关资料,以及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最新成果资料。 ——对区域性的建设项目、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镇规划区、开发区等,除应收集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普查以及1:5万区域地质调查成果报告和图件外,一级评估还应收集工作区的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广西境内的1:5万野外实际材料图,二级以下的评估尽可能收集。 ——对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几个中心城市市区的建设项目应收集该市1∶5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图件,以及1∶10万地质系列图集。 ——对矿山建设项目,应收集矿区勘查(探)资料,储量核实报告资料和矿山开采设计资料及审定的开发利用方案等。 7.2 编制评估工作大纲 编制评估工作大约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3 野外调查 7.3.1 调查方法及野外用图 在综合分析研究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野外调查,可采用路线调查,定点描述的方法,调查评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现状。除对所有地质灾害点描述外,还应当布置适量的综合地质观察点。对于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项目的一级评估和二级评估,应大体按1km至2km的间距布置综合地质观察点,进行定点描述。对于其他建设项目,评估区布置综合观察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城镇规划区、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垃圾填埋场工程应适当增加综合地质观察点的数量。 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以及较大范围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当用1∶5万地形地质图作为野外调查用图。对于面状工程的建设场地可与工程总平面图比例尺相一致。矿山工程野外调查用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0。 7.3.2 地质环境调查 除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地下水、人类工程活动等内容调查外,调查的重点应安排以下几个方面: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自然边坡稳定性调查:包括边坡形态特征、岩土特征、软弱夹层与软弱结构面特征、结构面产状与坡向的关系等。对顺向坡地段应定点描述,拍照并测绘平、剖面图; ——工程建设切坡地段(含露天采场边坡):调查内容同上; ——特殊岩土分布区域,调查岩土特征,圈定分布范围; ——岩溶强烈发育地段:调查上覆第四系松散层特征、岩溶发育特征,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范围; ——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沟谷:调查沟谷特征和形成泥石流的物源特征; ——矿山排水的影响范围:调查地下水出露特征,村屯饮用水源情况;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治理情况; ——水库浸没范围:调查岩土层透水性、含水性、地下水位埋深、可能受影响的矿山、建筑物及农作物种植情况等。 7.3.3 地质灾害调查 对评估区各类地质灾害逐一进行调查,查明其发育特征、形态、规模、形成条件、稳定状态、危害对象及范围等,填写调查表(见附录E)、拍照、测绘平、剖面图。 7.3.4 几种主要地质灾害调查基本要求 ——滑坡:调查滑坡要素、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类型、规模、诱发因素、形成机制、稳定性、发展趋势、危害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 ——崩塌:参照滑坡调查内容。 6 DB45/T 382—2006 ——危岩:调查危岩体的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岩体被结构面切割情况、危岩体积、危害对象,分析其稳定性、危害范围、危害程度。 ——泥石流:调查地形条件、物源条件(包括弃土石),物源区、流通区、堆积区特征、危害对象,分析泥石流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危害范围、危害程度。 ——岩溶地面塌陷:调查第四系覆盖土层特征、基岩岩溶发育特征、发育强度、地下水位埋深、动态特征、成因类型、规模、发展趋势、危害范围、危害程度。 ——采空地面塌陷、地面沉陷:调查采空区埋深、采厚、塌陷、沉陷要素、危害对象、分析其规模、发展趋势、危害范围、危害程度。 ——不稳定边坡:调查边坡形态、坡度、岩土特征、软弱夹层及结构面特征、危害对象、地下水情况等,分析发生崩塌、滑坡的可能性、规模、危害范围、危害程度。 7.3.5 野外调查实物工作量布置要求 7.3.5.1 一级评估项目 在无相邻同类场地勘探资料的情况下,下列场地项目评估区要按下列规定布置实物工作量: ——对大面积分布的覆盖土层、特殊的软土层、膨胀岩土层等,控制性勘探剖面及岩土取样测试工作量,可按1000 m线距左右布置,各岩土层分布区一般应有1~3个勘探点。对岩溶发育比较强烈且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小于10 m的地区应布置物探工作量,钻探验证1~2个点。了解覆盖层厚度及岩溶发育特征与强度。 ——对评估区大型以上老滑坡,应沿主滑方向布置1条勘探线,其上应布置2~3个勘探点,对老滑坡特征及稳定性作出评估。 ——对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预测水库蓄水后,可能引发严重浸没地质灾害,且存在重要工矿企业、居民区的地段,应适量布置控制性勘探剖面,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及取土样测试,初步了解土层结构、透水性,为浸没灾害的评估提供必要的资料依据。 ——对于大型垃圾填埋场工程,其地下水、地表水下游10 k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或水源地的,应分别顺地下水流向和垂直地下水流向各布置1条控制性勘探剖面,每条剖面线控制性勘探工程不少于3个,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初步了解建设场地岩土层隔水性和含水性,以及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条件。 7.3.5.2 二级评估项目 一般情况下可不布置实物工作量,但在无相邻同类场地勘探资料的情况下,下列场子地项目评估区应按以下要求盎适量实物工作量: ——对于可能存在膨胀岩土的建设场地,视膨胀岩土分布面积大小布置控制性剖面,一般可按线距1000 m控制,取土样不应小于3组。 ——对于垃圾填埋场工程,其地下水、地表水下游10 km范围内存在居民区或水源地的,应布置勘探工程进行水文地质试验,一般应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1条控制性剖面,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初步了解岩土层的透水性、含水性和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条件。 7.3.5.3 三级评估项目 不布置实物工作量。 7.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3.1 分级评估要求 7.3.1.1 一级评估 ——全面收集评估区前人最新工作成果,有充足的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种地质灾害体的危害程度和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7 DB45/T 382—2006 ——对建设工程或规划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的和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危险性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依据现状、预测评估结果,综合评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对建设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7.3.1.2 二级评估 ——应收集评估区前人主要的最新研究成果,有足够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种地质灾害体的危害程度和危险性逐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 ——对建设工程或规划区工程建设引发、加剧的和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危险性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对建设用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 7.3.1.3 三级评估 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的要求,作出概略评估。 7.3.2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要求 7.3.2.1 现状评估 ——根据野外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分别阐明评估区各类型各地质灾害体的发育特征、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的对象和范围、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以及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其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参照表4中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稳定状态确定,分大、中,小三级; ——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发育特征、规模、分布,结合地质环境条件采用定性、半定量分析方法进行地质灾害发育强度分区(段),采用强发育、中等发育、弱发育三级划分(见表4)。 表4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级表 分级 已造成经济损失 稳定状态 不稳定 基本稳定 稳定 死亡人数 ≥10 3~9 <3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500 100~500 <100 规模 中、大型为主 小~中型 小型为主 确定要素 地质灾害 数量(点/km2) 多(≥5) 中等(3~5) 少(<3) 强发育 中等发育 弱发育 7.4.2.2 预测评估 ——预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分别预测引发、加剧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的对象、范围、危害程度及危险性; ——预测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建设工程本身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现状地质灾害; (2) 工程建设过程及建成后引发的地质灾害;(3) 评估区地质环境固有的地质灾害,诸如:膨胀岩土胀缩、软土地基、岩溶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预测建设项目引发、加剧和遭受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危险性大小可参照表5、6确定。 ——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分为可能性大、可能性中等和可能性小三级。发生灾害可能性大小,主要与地质体的稳定性有关,不稳定的地质体可能性大,基本稳定的地质体可能性中等,稳定的地质体可能性小。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