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资本公积的核算
资本公积又称为准资本,是企业接受投资人投入资产时,与资本有关,但不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投资的基金,资本公积属于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公积金,作为一项准资本归由企业所有者所有,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股)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和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为了进行资本公积的核算,公司应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账该户按形式或来源分设\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账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差额,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资本溢价通常有三种情形:外币投资由于汇率变动,记账汇率大于设定汇率所导致的差额;企业再次筹资和投资的情况下,按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与留存受益的比例投资时,出资额中超过实收资本的差额;企业溢价发行股票,实际收到资金同增加股本的差额。
发生上述业务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
贷:实收资本――××公司 (收到投资时所作的股份的价值)、资本公积 (实收款项减去作股价值的差额)
股东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相当于股票面值部分的发行收入应记入\股东\账户,超过股票面值的发行收入在扣除发行费用后作为股本溢价,记入\资本
公积\账户。
四、留存收益的核算
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因经营发展需要或法定原因,未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下来的收益。 1、会计科目:
1)“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应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2)“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2、核算内容
1)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若为亏损: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2)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即: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即: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4)年终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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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5)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或分配现金股利、利润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应付利润”。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应付利润
第四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
一、收入和成本、费用概述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主要由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特点: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成本在经济活动中作用:是补偿生产耗费的尺度;是制订产品价格的基础;是计算企业盈亏的依据;是企业进行决策的依据;是综合反映企业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分为:生产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费用确认条件: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转入“本年利润”)
(一)收入核算:应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科目。(期末无余额)
1、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2、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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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企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主营业务发生的应交税金及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按各税金分列明细科目)”等科目。企业收到的因享受税收优惠而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
(二)成本核算是利用会计核算体系,对发生的生产费用进行记录、分类,并采用适当的方法计算出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设置的账户主要有:(1)“生产成本”科目,下设两个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之后再设明细科目。(2)“制造费用”科目,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
(三)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特定产品成本,但易确定其发生期间而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分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发生后,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中。
管理费用的核算是通过设置“管理费用”科目进行的;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期末结转管理费用时,应借记“本年利润”,贷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营业费用”科目进行的。发生营业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期末结转管理费用时,应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核算是通过设置“财务费用”科目进行的。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期末结转财务费用时,应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财务费用”。 第五章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利润及利润分配概述
利润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 利润的计算: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国家、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企业利润分配的主体一般有国家、投资者、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利润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利润分配的时间即确认利润分配的时间是利润分配义务发生的时间和企业作出决定向内向外分配利润的时间。
利润分配顺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净利润的10%,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提取法定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10%);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允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之前,不允许向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完毕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补亏或分配。)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营业利润(或亏损)的结转:期末,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的余额,转入 “本年利润”;将“投资收益”的净收益转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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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将“投资收益”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
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将所有损益类帐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年利润贷余为盈利,借余为亏损。
第四部分 会计法规
第一章 会计法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
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会计法》约束,驻外使馆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有关财务报告规定的细化。《总会计师条例》是对会计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
我国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内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会计责任: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一、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管理体制,是各级会计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及其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之间在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内容: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我国,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权在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可在此前提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以遵守会计准则、行业统一会计制度和地区或部门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及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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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也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即:以货币为主要量度,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连续地、系统地记录,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形成一系列财务、成本、成本指标,据以考核经营目标或计划的完成情况,为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会计核算方法:设置账户和账簿、复式记录、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
会计核算职能: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核算(预算)、事中核算(预测)、事后反映。 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会计核算要求: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合法性要求;一致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特点: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具有综合性;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系统性;会计核算要以凭证为依据,并严格遵循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将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3)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能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使用者需要; (4)会计核算方法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会计核算和编制发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9)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相互可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11)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12)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13)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A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B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C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D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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