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JGJ120-2012基坑支护 - 图文

2020-05-24 09:43

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建筑物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基本规定

设计原则

3.1.1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一年。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3.1.3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下表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级 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 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 全的影响不严重 3.1.4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

破坏后果 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 2)支护结构和土体整体滑动; 3)底坑因隆起而丧失稳定;

4)对支挡式结构,挡土构件因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推移或倾覆; 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锚杆或土钉因土体丧失锚固能力而拨动; 6)对重力式水泥土墙,墙体倾覆或滑移;

7)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其持力土层因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 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

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 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 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3.1.5支护结构、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地下水控制的计算和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或过度变形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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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0Sd≤Rd

式中:?0——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Sd——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轴力、弯矩等)设计值; 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3.1.8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1 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步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 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对其变形的限值;

3 当无本条第1款、第2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集体条件确定。

3.1.9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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