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120-2012
建筑物基坑支护规程
进行设计。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
3.1.10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其防水的施工要求;
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 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臵应便于地下结构及其防水的施工。 3.1.11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对每一计算剖面,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对电梯井、集水坑等特殊部位,宜单独划分计算剖面。
3.1.12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开挖各阶段和支护结构使用阶段均应符合规定。
3.1.13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冻胀、冻融对支护结构受力和基坑侧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1.14土压力及水压力计算、土的各类稳定性验算时,土、水压力的分、合算方法及相应的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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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各类支护结构的使用条件
结构类型 支挡式结构 锚拉式结构 支撑式结构 悬臂式结构 适用条件 安全 等级 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 1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的基坑 2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 3锚杆不宜用在软 土层和高水位的碎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使用时,石土、砂土层中 可考虑采用采用双排桩 4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足时,不 应采用锚杆。 5当锚杆施工会造 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 土钉墙 单一土钉墙 预应力锚杆符合土钉墙 水泥土桩复合土钉墙 微型桩复合土钉墙 重力式水泥土墙 放坡 注1 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
二级三 级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 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降水的非软土基坑, 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 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适用于较浅的基坑 一级二级三 级 双排桩 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做法 二级 三 级 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 三 级 1施工现场满足放坡条件2放坡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