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要点摘要

2020-06-03 11:35

一、劳动合同

1、胡坤诉朗泰制药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解除劳务关系时返还其交付的毕业证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6辑),第179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争议焦点问题:

(1)毕业证书丢失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2)如何裁决赔偿

2、北京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宏喜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5辑,第184页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性质、名称等改变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在改变后的单位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的,对用人单位不适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周国平诉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拒发工龄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8辑),第241页

【要点提示】: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支付职工按本企业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不得随意克扣,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得将其作为支付条件设定限制性条款。

4、郭勇诉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因售票时票款差错1.6元被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42页

【要点提示】:本案原告在公共汽车售票时发生差错,票款不符相差1.6元,被告依其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经审理认为,原票款差错的违纪行为构不成《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该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5、管义成诉姜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298页

〖问题提示〗: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不实行劳动用工管理,不提供劳动保障和劳动条件,且仅按业务量计酬的,不成就事实劳动关系。

6、该劳动争议案的管辖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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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1期,第105页

7、张益忠诉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一般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第191页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关系中的劳动关系?

〖要点提示〗: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介绍信和代管档案的行为,系系统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不能据此认定上级主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8、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不能主张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胡小青诉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第13页

〖问题提示〗: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能否主张与要派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要点提示〗: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关系的特点就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者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与受派的用人单位只形成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到期后继续工作的法律关系

——吴文芳与北京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第27页

〖问题提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要派单位劳动的,是依然在履行劳务派遣合同还是与要派单位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补偿金?

〖要点提示〗: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劳动的,应视为劳务派遣合同的延续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劳务派遣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孙晓峰与上海浦东外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第35页

〖问题提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要点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仅限于一般合同纠纷。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因此劳动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即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可据此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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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自己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得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3期,第265页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若用人单位

没有正确地履行此项义务,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3期,第266页

12、经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在知情的情况下从公司领取具有定位功能的手机,公司通过定位管理劳动者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3期,第268页

13、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

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与其在原用单位的工龄一并计算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2期,第235页

14、时保平诉上海市民办金苹果学校劳动合同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6辑),第224页

〖要点提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

也不属于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

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宜适用人事仲裁程序,判断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据,而非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15、刘桂华诉永丰县畜牧良种繁殖场、永丰县农业局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6辑),第232页

〖要点提示〗:单位做出出名处理决定已过十年,期间当事人反复向所在单位主张权利及向相关部门请求救济,可引起仲裁期间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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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一劳动者与不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与责任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第80页

〖要点提示〗:“母公司”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原有职工变更为“子公司”的职工,应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严格审查证据,从而判断真正的用工单位。

17、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违约金罚款,即名为罚款,实为违约金,应为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9期,第200页

18、宋玉宗诉淄博天堂山电器仪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7辑,第269页

〖要点提示〗:当劳动者年满60周岁时,用人单位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让其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延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年龄偏高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9、阿拉法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高春秀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辑,第36页 〖裁判摘要〗:

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将其一个生产部分分出再投资设立位一个子公司属于公司的分立。如被分出部门的职工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款及工资福利待遇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到新成立的公司工作,在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20、魏清美诉福建省泉州市水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86页

〖要点提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职工遗属与企业关于发放遗属待遇所产生的纠纷,《劳动法》对此无相关规定,可供参照,适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福建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遗属救济待遇作出细化规定,本案可参照适用相关问题。

21、张燕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厦门招待所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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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示〗:劳动者未上班系因用人单位拒之门外还是劳动者懒散怠工?

〖要点提示〗: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人单位因掌握相对完整的事实信息,举证能力上优于劳动者,应负举证责任。

22、郑建兵诉台湾春桥田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春桥田股份有限公司驻厦门代表处劳动争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第204页

〖要点提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招聘中国员工,双方产生劳动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在对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本案应属涉外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鉴于双方未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故判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23、郭彝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46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辑,第53页 〖裁判摘要〗: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4、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诉陈良芹、王正等事实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辑,第68页

〖裁判摘要〗: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审查双方在劳动问题上是否具有从属性,这是区分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他民事合同的最本质的特征。代理业务合作协议不能改变双方之间的平等主体地位,因而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25、毅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诉宋祖喜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第37页 〖裁判摘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均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劳动者作为该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如果遇到部门所有员工在同一天请假的特殊情况,应当对下属员工的假期进行合理调整,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不能做到或存在困难,可能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也应当及时向企业上级领导汇报,而不是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故被告的行为,属于我国劳动法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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