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要点摘要(7)

2020-06-03 11:35

如果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职工不是工伤的,则其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应支持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主张。

50、南通顾艺术印染有限公司诉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5辑,第85页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对“上下班途中”不应机械理解为职工上下班最近,最合理的唯一路线,还应从劳动立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出发,认可其必要和合理的路线选择。

51、江都市邵伯卫生院诉江都市劳保局职工旧伤复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辑,第85页 〖裁判摘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第三人在单位从事搬运药品工作过程中将腰部扭伤致椎间盘突出复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三人所受到的伤害后果是椎间盘突出复发,而非椎间盘突出的曾经症状。

52、王长淮诉盱眙县劳保局职工“串岗”工伤行政确认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辑,第67页 〖裁判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由有权管理人员安排临时换岗学习不属“串岗”行为,不影响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3、宋秋荣、岳增泉、岳永珍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劳动争议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8辑),第251页

〖问题提示〗: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什么条件下才可享受抚恤金待遇? 〖要点提示〗:

职工单位向因工死亡的亲属给付的抚恤金,在性质上属于对困难职工亲属进行经济补偿,不是对职工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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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上的安抚。在享受抚恤金的主体范围上,只有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才可享受抚恤金待遇。

54、自贡市创新制碳有限公司诉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8辑),第435页 〖要点提示〗:

工作场所并不局限于工作岗位,职工换好工作服后从更衣室出来到工作岗位的途中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

工作原因并不局限于生产劳动,因管教职工被职工伤害,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55、张路海诉兵团农八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支付工伤保险金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8辑),第441页 〖要点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并没有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获得工伤保险金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民事赔偿后,有权再获得工伤保险金。

56、钟添凤诉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0辑,第187页 〖要点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无证驾驶”助力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为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57、王彪诉食品公司、商业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1期,第57页 〖要点提示〗:

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若实习单位向学生支付报酬,则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成立劳务(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作为雇主应对这一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实习单位不向学生支付报酬,则实习单位应当根据管理者对被管理这得责任基础对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如学生实习系由学校安排,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与实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实习并非学校安排,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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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参加单位聚餐饮酒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孙银不服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1期,第67页

〖要点提示〗:员工在非工作期间参加单位聚餐,因醉酒发生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59、上班途中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杨勇诉武汉市新州区劳动社保局撤销工伤认定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2辑,第120页

〖要点提示〗:职工在正常的上下班和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范围不应当包括本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

60、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郎毅娜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非工伤认定结论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12辑,第135页 〖要点提示〗:

虽然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所组织和安排,且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职工在参加该活动的既定安排项目时受到意外伤害,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61、溧阳市骏马建材厂作为最后用人单位诉溧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第74页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

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投保公司,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离岗后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最后的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62、高荣梅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下班途中被轨道列车撞伤工伤认定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辑,第77页 〖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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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中所言“机动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并非等同概念,概因后者仅规范公司之交通安全,其法的效力不涉及轨道运行车辆,而基于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实施全面保护的精神,此条中的“机动车”应理解为机动交通工具。轨道列车符合这一定义,因而应被认定为机动车。其中的“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场所选择的合理路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构成治安案件或者犯罪案件被依法追究责任,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63、依法加强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伤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经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22页 一、关于如何界定工伤保障的覆盖范围问题

1、关于非法用工单位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作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问题,非法用工的风险或责任应当由用工主体承担,

不能因为是非法用工主体,就让受雇职工失去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只不过这些补偿由非法用工主体承担而已。2、关于非法用工中如雇用童工发生工作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问题,亦应明确为认定工伤。 3、居委会、村委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作伤害时, 不能改变其工伤的性质。

4、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不应影响工伤认定。达到退休年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具备这个法定事由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合意表达选择不终止劳动关系。 二、关于如何认定工伤保障义务主体

1、关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实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问题。实习生因实习原因发生事故,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工伤。??依照现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仅凭据实习生的身份是无法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补偿的。但当一些名义上是实习生,其从事的劳动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其与其他工人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已经基本没有多大的区别时,或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实习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2、关于挂靠司机因工受伤,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问题

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3、关于劳务输出人员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问题。

从有效实现工伤保障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如果劳务输出合同约定由输出公司承担,劳务输入单位可以在支付工伤补偿费用后向劳务输出单位追偿。 4、关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中工人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问题。

如果经过多次转包,最终承担工程的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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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则由转包方承担责任。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用人资质的单位建设,发包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的认定通常是最后一个转包环节的承包者,而第一承包者和后来的所有承包者,至最后一环

的承包者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连带责任的共同诉讼主体,所以,将所有的建筑工程承包转包主体都列为诉讼主体,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关于承包制经营的企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补偿责任问题

如果承包人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承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则由发包人承担工伤补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三、关于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问题

1、工作原因是核心因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主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2、在约定的工作时间段之间的工作间歇不属于工作时间,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交通工具伤害的除外。 4、在约定的工作岗位所处场所、为履行工作职责所经过的场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5、工作原因并不是严格地限定在其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其他为该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都应当被认定是工作,由此所遭受的伤害都可以被认定系工作原因所造成。

6、关于从事单位安排的娱乐、文体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的或者鼓励参加的,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属于工作原因;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参与活动未施加影响,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的,则不属于工作原因。

7、关于在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遭受伤害或者因打瞌睡遭受伤害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问题,应当区分受伤职工是否存在故意。如果证明系故意,属于自残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能证明系故意,则应当认定。

8、关于出差在外休息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问题,因公外出,除能够认定为因私受伤害之外,应被认定为工伤。

9、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围应当是工作所需要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漱等。

四、关于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问题

如果因履行职责所受到的伤害,就要求要求工伤补偿,不管伤害是否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当然这并不排斥当伤害系第三人侵权时,受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 五、关于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问题

1、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这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起过错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补偿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公。

2、关于上下班的途径标准问题??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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