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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事业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的思考 蓝光喜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政策科学研究分会副秘
书长
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 工会
内容提要: 农民工问题是当前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为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依据。农民工正日益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角,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加入工会或被排斥于工会之外,这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没有得以体现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解决农民工入会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强化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推进工会改革,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完善工会制度,使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基本职能得到充分体现。
一、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客观依据 1.农民工的身份已改变。
农民工的户籍身份虽然依然归属农民,但从收入来源及工作性质上看,又和产业工人相同,他们已与普通工人群体、知识分子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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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者群体、机关公务员群体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职工队伍。他们作为我国职工队伍中的新成分,其人员总数已发展为仅次于农民而多于普通工人的第二大劳动群体。据全国总工会统计,进入城镇在二、三产业打工的农民约有9400万人,加上短期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人数达到1.2亿,已经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总数,并且每年仍以500万人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国建筑业的90%、煤矿采掘业中的80%、纺织服务业中的60%和城市一般服务业中的50%的从业人员是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角。因此,组建民工工会或者将民工吸收为城市的工会会员,是顺应我国产业工人主体结构变化的必然选择。这一必然性早为欧美工业化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的历史所证实,这些国家工会发展的历史验证了这一必然性。 2.将农民工吸纳进工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法定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参加工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公民(包括民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一,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表明,凡我国公民,无论其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如何,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长期以来我国按户籍的不同将人口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政策上总是采取厚城市居民薄农村村民的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有违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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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这种不平等的待遇终将成为历史。至少目前从平等原则出发,城市人能有自己的工会组织,进城务工的民工也应当有自己的工会组织,这是宪法赋予民工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组建民工工会或将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也是宪法赋予民工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权是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依照法定程序结成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我国传统的政治社团里,有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有代表青年利益的共青团,有代表妇女利益的妇联,有代表工商业者利益的工商联等群众组织,但一直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农会,也没有代表民工利益的民工工会。在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后,民工理应有代表自己利益的民工工会,或者参加现有工会组织的权利。第三,组织民工工会或将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也是劳动法赋予民工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是宪法结社权在劳动领域的具体化。组建民工工会或将民工吸纳进现有的工会也是工会法所赋予的一项权利。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这一规定表明,工会法并没有以户籍等身份作为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资格条件,而是以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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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作为入会的标准。按此标准,民工作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当然享有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
3.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从工会的产生看,工会是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的产物。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矛盾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们为维护自身劳动权益而自愿组织了工会,并通过它来与雇主展开斗争。因此,工会在当时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和争取劳动者的权益”,具体如提高工资、减少工时、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工会作为一个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必须将解决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劳动问题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否则它便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依托。在得到了全体劳动者的认同之后,工会以工人阶级代言人的身份而存在,与资产阶级形成了对抗之势,这为整个社会劳动体系的协调和稳定起到了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从工会发展史中可以看到,工会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和社会作用等等,但与劳动有关的内容(主要是维护职能),却始终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能。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观点通常被忽视。在很长的时期内,工会的主要作用是开展劳动竞赛、群众生产等等,工会始终处于无关痛痒的位置。经济体制转轨造成了从所有制结构到经济运行机制的一系列变革,对于劳动者及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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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就是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所引起的国家、企业职工间的利益格局的变化,这就要求工会在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的状况下,在维护职工利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现阶段企业侵害农民工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劳动法》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个人维权的成本是巨大的,维权的过程也是艰难的,他们以个人的身份在跟资方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和企业平等对话。而农民工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非规范性组织,又未能起到工会那样的维权作用。种种现实表明,工会成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已到了势在必行的时候了。
4.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社会进步性。
首先,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约两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已经或正在作着贡献。在建筑业、采矿业、服务业等行业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撤除农民工,整个行业都将瘫痪。由于他们向城市输入的是低成本劳动力,这就使我国的劳动密集型经济始终保持着较低的经济运行成本。其次,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农民工。“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和民主革命时期不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民问题不再是土地问题,而是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