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事业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的思考(3)

2020-06-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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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工会是《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加入工会对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变“要我入会”为“我要入会”。 2.创新建立多元工会建制,加大工会组建的力度。

在工作思路上,要打破传统实现“四个转变”。即由单一的工会组建模式向多种组建模式共同发展转变;由单个企业建工会为主向成片地抓组建、整体推进为主转变;由单纯抓工会组建率向最大限度地抓职工入会覆盖率转变;由工会独家抓组建向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工会主抓、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转变。在组织形式上,建议根据不同类型劳动关系的性质,引导和支持职工依法建立不同类型的工会组织模式,即在原有以单个企业为依托的工会建制之外,创新建立符合企业和行业特点的其他类型的工会体制。组建行业、职业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如组建劳务市场工会。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力派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劳动力使用和管理的用工模式,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所接受。经过调查发现,在劳务市场组建工会,可以解决一些单位中通过劳务市场招聘的劳务用工的入会问题,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这样,既解决了这些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入会问题,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又为劳务用工派往单位减轻了压力。又如组建社区工会,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建立工会组织,解决一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入会难的问题。如很多医院的后勤服务人员从社区服务管理中心招聘,与社区服务管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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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服务管理中心有专人进行管理,因此,通过在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建立工会组织,可以有效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再如组建临时工会。在调查中发现,大量的农民工集中在建筑、服务行业,流动性大,发展会员的工作难度大,任务重,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往往是一个项目开工了,就要招聘大量的工人,工程完工了,项目部就自行解散,工人也各奔东西,给职工入会带来了许多困难。而这部分职工从事的是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职工的利益常常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要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入会问题,就要改变原有的工作模式,采用新的思维方式,成立临时工会。其次,大力推进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的“小三级”组织网络建设,跨地区流动的基层工会或会员,应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人单位转移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关系,并委托用人单位工会进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实行间接用工的,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都有组织他们加入工会的责任和义务。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的,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在劳务中介公司加入工会的,由劳务中介公司向用人单位接转团体会员关系,委托用人单位管理,参加用人单位工会活动;大型商场、市场的厂方信息员、推销员,如在原单位已经入会,可委托商场、市场工会代管;如在原单位未入会,则应由商场、市场组织他们入会,并可采取临时会籍等方式进行管理。在入会形式上,要因企制宜,删繁就简。在坚持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关系的变动而流动的原则的同时,要切实转变作风和观念,变“等职工来”为“到职工中去”,删繁就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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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体制上,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针对当前工会组织体制中出现的新矛盾,进一步明确工会属地管理的原则,凡跨省或省内跨市经营的各类连锁超市、商贸连锁企业工会组织及管理,均由所在地工会负责;对长期跨地区流动的建筑企业,凡在输出地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主动与输入地工会联系,并实行双重管理。要针对企业改制和分布情况,赋予乡镇、街道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能,在组织形式上不强求统一,充分发挥中间层次工会组织的作用。在组织结构上,要大胆探索。如果条件成熟,建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类似于女职工部的农民工工作部门,成员可从工会、工商、劳动、税务、统计等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工会,以全面负责农民工的入会、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3.完善工会制度。

现行的工会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基层工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会所在企业的拨款,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在企业支付。这种任命习惯对企业的经济依赖,往往导致基层工会难以建立,也致使基层工会丧失其独立性。当劳资关系发生冲突时,这种基层工会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它们不能也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要使工会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实行工会体制的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工会体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直选的方式建立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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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会可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也可以在企业外部,由行业、产业工人组织建立行业、产业工会;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工会之间,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与工会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工会与工会联合会之间关系,由工会联合会章程来确定。从国际惯例看,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元化的工会组织体系。在全国并存多个不同的工会组织,没有一个囊括全国各种工会组织的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在雇佣单位通常可以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工会组织。其次,工会实行直选制度。实行工会主席、委员的直接选举制度。由劳动者通过直选的方式,选举自己心目中可以信赖的领头人、代言人。这是工会能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第三,把工会建成真正的群众组织。一是明确政府与工会的关系。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工会行为,工会依法从事活动,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不再是工会的“婆婆”,工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一是明确企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依法设立,与企业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工会不再是用人单位操纵的摆设。第四,工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工会会员的会费。如前所述,如果工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和企业,那么,工会就无法真正地独立。在国外,用人单位对工会的物质支持,往往是被禁止或限制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2条规定: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组织的建立、运转和管理等方面发生一方直接或通过代理人或会员干涉另一方的任何行为。意在促进建立受雇主或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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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组织操纵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者通过财政手段或其他方式支持工人组织以期把它们置于雇主或雇主组织控制之下的行为,应被认为构成干涉行为。美国法律规定:控制或干涉任何一个劳工组织的成立或活动,或给它以财政或其他方式的支持是“雇主对待劳工的不公平劳工措施”;日本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成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或干涉,对工会活动经费的开支在财政上给以援助是“不当劳动行为”。 注释:

[1] 农民工入会首次写进全国工会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3—09—24.

[2]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2003—08—07. 出处: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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