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比较而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原则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加强调了实际发生的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都是可以税前扣
除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三、税务机关坚持不能税前扣除的理由及深层的原因
现行不允许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在税前扣
除的做法,一般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据此要求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如依法允许抵
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且不说2010年11月29日《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已经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废止。即使在废止前,作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