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2020-06-28 11:50

中 国 中 煤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中煤安〔2014〕11号

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废止。

中煤集团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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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分类安全监管。按照主业性质、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从业人员数量及管理跨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A1、A2)、B(B1、B2)、C类(见附件1)。

(一)A类企业:煤炭生产、基建(二、三期)、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企业。

其中,A1类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3座及以上生产、基建(二、三期)煤矿,其中一座及以上矿井至少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威胁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之一;

2.管理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煤化工厂; 3.管理3个及以上矿建施工工程处(公司);

4.同时管理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煤化工生产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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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处总数达3个且存在上述1或2所列灾害之一的多元化企业。

A2类企业:除A1类之外其他A类企业。

(二)B类企业:地面建筑(安装)施工、煤机装备制造和煤炭基建(一期)、煤化工基建企业。

其中,B1类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煤矿基建(一期); 2.煤化工基建;

3.管理3个及以上地面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处; 4.管理3个及以上煤机装备制造工厂。 B2类企业:除B1类之外其他B类企业。

(三)C类企业:除A、B类外集团公司其他二级企业。 第四条 基建矿井首采面开始生产即纳入生产矿井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煤化工工厂开始试车即纳入生产工厂安全管理和考核范围。

第五条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根据企业变化情况,提出企业分类意见,报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要求,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煤矿、矿建施工、煤化工企业及所属矿(处、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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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178号)、《矿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305号)、《煤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说明》(中煤安〔2013〕30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要结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至少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建立修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煤矿、矿建施工、煤化工企业及所属矿(处、厂)按照《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中煤安〔2010〕801号)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现场)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现场)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现场)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现场)的个数、在井下(现场)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现场)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交接班、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内容。其它生产施工企业应建立适应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干部下现场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推行持表式、走动式安全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深入性,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次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单位制定措施,按期整改,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形成闭环后,归档备案。煤矿和矿建施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井要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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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深入煤矿井下和矿建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中煤人字〔2005〕105号)执行,煤化工及其它企业要制定领导班子成员下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企业每季、所属单位每月要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的现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纪要印发并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监局长例会,每年对安监局长进行一次年度述职和考核。各企业要建立完善安监矿(处、厂)长例会、年度述职和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煤安〔2010〕800号)、《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体系(试行)》(中煤总工〔2012〕263号)、《煤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试行)》(中煤总工〔2013〕5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煤安〔2013〕243号)等规定,建立健全现场执行、技术保障、安全监督等业务保安体系,完善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主持召开安委会(安全办公会),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活动,研究制定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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