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矿——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 m3/h)
K——施工期间涌水量降低系数,取0.5 B——每个施工区涌水量比重,按下表取定:
主副井区B值 风井施工区个数 每个风井施工区B值 0.6 1 0.4 0.5 2 0.25 0.4 3 0.2 0.3 4 0.175 0.25 5 0.15 3、第三,四期可按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的50%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计算。在施工中要求每月实测一次,全年测12次,资料齐全,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按实测的平均涌水量调整预算。实测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一期按<5m3/h;第二期主副井区按<10m3/h,风井区按<5m3/h;第三,四期按20m3/h结算排水电耗。
二、排水电耗按下式调整: DT=K·D·Q
式中 DT——调整后排水电耗(kw·h) D——定额排水电耗(kw·h) Q——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 K——按下表取定:
施工期 第一期 第一期 第一期 第二,三,四期 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 套用定额涌水量/(m3/h) <5 <10 >10 ≠100 <5 <10 <20 K 1.00 0.10 0.05 0.01 第二十九条 井口人行,通风暗道及管路出口套用一般硐室定额。当采用大揭盖施工时,执行地面建筑工程定额,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第三十条 因地质等客观原因造成巷道二次刷大并支护时,套用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并以下式计取辅助费。
巷道刷大并支护辅助费=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刷大后掘进断面/刷大前实测断面-1)×0.6+0.4] 因地质原因造成巷道起底时,按起底体积套用一般硐室砌碹定额,以0.4系数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斜井及平硐明槽开挖,按其成巷进尺计取辅助费。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装备期间,安装施工单位利用矿建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根据辅助费基础定额按租赁关系结算。当井下永久设备,缆,线,管路等安装工程与井巷工程同时施工时,矿建施工单位无偿提供已有辅助系统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定额未包括井筒临时改绞期间的辅助费用,该费用由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矿建施工单位一次结算。立井及斜井临时改绞费用按下式计算:
立井改绞 F=0.0103D·H
斜井改绞 F=0.0085D·L 式中 F——临时改绞费用(元);
D——涌水量<5m3/h相应条件基岩段定额基价(元/10m); H——立井井筒深度(m); L——斜井井筒斜长(m)。
第三十四条 尾工期定额是以井下巷道(不含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铺轨工程(单轨)出现的。采用带式(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等运输方式的设备安装工程,可按其设备铺设长度套用普通道床铺轨定额。道岔铺设可按每组单开道岔15m,对称道岔10m,渡线道岔30m折算长度套用铺轨定额。
编制概,预算时尾工期辅助费按铺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一期以外的铺轨工程辅助费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为尾工期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 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永久铺轨工程在第一,二,三期内施工时,由施工单位计取辅助费,使用时按其斜长(硐身长)套用尾工期巷道工程量<20000m铺轨定额,在一期施工以1.38系数进行调整,在第二,三期施工以1.05系数进行调整;在第四期施工时,按尾工期结算办法统一结算。
第三十六条 供热系统附加定额是按全年12个月摊销的,无论工程是否在取暖期内施工,均执行本定额。一个广场三个井筒集中供热时,执行双井筒定额,以0.81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定额是按设矸石山考虑的,当不设矸石山,采用汽车排矸时,按掘进实体执行汽车排矸附加定额,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2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0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8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3系数调整。当铺设轨道运输利用矸石回填广场时,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9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91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定额是按海拔标高<+2000m制定的,>+2000m时以1.04系数调整定额。
第三十九条 附加定额中供热系统仅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汽车排矸仅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矿井,投产后剩余的井巷工程和改扩建矿井工程选用定额的原则是: 一、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设有独立辅助系统的,执行本定额。
二、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与生产矿井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60%编制概算。编制预,结算时, 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和基础定额,本着发生什么费用,计算什么费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三、由生产矿自行施工,并与生产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40%计提辅助费。 第四十一条 设计巷道工程量<4000m(包括井筒)的矿井,辅助费按本定额的60%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定额附录《井巷工程各辅助系统费用比例》,供工程结算时参考。
第四十三条 本定额所列技术条件,注明“<××”者,包括“××”本身;注明“>××”者,不包括××本身。
第四十四条 定额需用多项调整系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D1=D2·K1·K2??Kn
式中 D1——调整后定额; D2——调整前定额;
K1??Kn——各项调整系数。
第四十五条 本定额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剧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