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井巷定额说明(6)

2020-08-23 23:01

第二期——主要巷道期,按施工区分为:

1、主副井施工区:指主副井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石门,运输大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火药库回风巷,联络巷,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2、风井施工区:指风井井底车场巷道,总回风石门,总回风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联络巷,硐室及交岔点等工程。

第三期——采区巷道期。指第一,二期以外的全部巷道,硐室,交岔点等工程。

第四期——尾工期。指全矿井井巷工程竣工后,剩余的铺轨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其他收尾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本定额未出现辅助系统的细目,但费用仍然是按各系统编制的。各辅助系统包括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提升系统。指立井(暗立井),斜井(暗斜井)由井底或井筒工作面至井口之间为提升矸石(煤) 和运送人员,设备,器材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立井包括井筒提升设备,设施,井口井底设备,设施,以及井筒施工期间工作面伞钻,抓岩机,大模板等设备,设施的悬吊,吊盘,安全梯,混凝土输送管,放炮电缆等设施及其悬吊:巷道期钢丝绳罐道及拉紧装置等所发生的费用。斜井包括井筒及井口提升设备,设施,箕斗卸载装置以及井筒临时铺轨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给排水系统。

1、给水系统。指为井下工作面施工用水及环境保护而设置的供水和洒水管网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工作面施工用水和洒水耗水量包括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内,水幕及巷道洒水耗水量包括在本定额内。

2、排水系统。指为排出井筒,斜巷,平巷反坡施工,顺槽施工和全矿井涌水而设置的主排水,区域排水,工作面排水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三、通风安全系统。指为保证井下新鲜空气的正常供应和降低井下有害气体浓度,排除粉尘,监测有害气体浓度而设置的通风,安全,监测设备,设施及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所发生的费用。

四、运输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运输,矸石山运输,以及井下平巷(平硐),斜巷运输和顺槽及反坡掘进工作面小绞车所发生的费用。

五、供电照明系统。

1、供电系统。指主副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引出线至地面动照网,井口配电点及井下各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输,变,配电所发生的费用。而不包括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施工设备的供电电缆,主副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场外输电线路,临时变电所至绞车房,压风机房的供电电缆。

2、照明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排矸场,辅助系统厂房和井下设置的照明设备,设施(包括固定照明,移动照明,灯房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但不属于上列各辅助系统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井口及井下调度通讯,电钳工,火药发放工,施工地质测量,安全质量检查,送班中餐,井下卫生和维修木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本定额还制定了供热系统,汽车排矸附加定额,包括的内容是:

一、供热系统。指为井口防冻加热及各辅助系统厂房取暖而设置的人工,设备设施及动力,燃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汽车排矸。指地面为采用汽车排矸而配备的汽车,推土机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费用项目划分:

一、人工费。指各辅助系统配备的井上,下辅助工人工资。 二、材料费。指施工中辅助系统使用的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1、摊销费。指钢轨,管路,钢丝绳,电缆,机车架线,风筒等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2、经修辅材费。指以上周转材料使用总发生修理及修理所使用的辅材费用。 3、安装拆卸费。指以上周转材料(含连接件)所发生的安装拆卸费用。 三、机械费。指辅助系统施工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1、折旧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内陆续回收其原值及支付设备贷款利息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在规定耐用期限内,大修间隔期限必须进行的大修理,以恢复机械的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修辅材费。经修费指施工设备,设施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证机械正常运转所需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辅材是指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洗材料费及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

4、安装拆卸费。指凿井措施费未包括的施工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 5、动力费。指各施工设备运转时消耗的电力,燃料等费用。

第八条 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设计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则和方法是:

1、主,副井分别为立井,斜井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定额;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 按

立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2、主,副井为同一开拓方式,风井为另一种开拓方式时,第一,二期按主副井,风井各自技术条件分别选用定额;第三,四期按副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3、平硐与暗立(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和立井(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按暗立(暗斜)井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并以下列系数调整:

开拓方式 平硐 暗立井 暗斜井 第一期 1.123 1.199 第二期 1.040 1.047 第三期 1.023 1.026 第四期 1.044 1.053 第九条 硐室工程分为特殊硐室和一般硐室,其划分原则是:

1、特殊硐室:指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硐室。如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交岔点,箕斗装载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煤仓(溜煤眼),清理撒煤硐室,绞车房,中央水泵房,带式输送机接头(转向立体交叉)硐室,防火门硐室,防水闸门硐室等。

2、一般硐室:指结构类似普通水平巷道的硐室。如井下调度室,等候室,消防材料库,医疗硐室,区域水泵房,转水站,小绞车硐室,变电所等。

第十条 本定额第二,三,四期巷道工程量是指除第一期以外的全部巷道工程量,硐室,交岔点等工程应按设计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第十一条 编制概预算时,按本说明第五条各施工期规定的工程项目选用定额。工程结算时,第二,三期按主要贯通线工程贯通点划分,分别编制结算:

一、主副井井底车场,风井井底车场分别至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分别执行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风井施工区定额。

二、风井位于主副井广场时,该风井第二期工程选用相应条件主副井施工区定额。其工程量包括井底车场及采区上(下)山的上(下)部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主贯通线工程平行施工的工程。

三、主贯通线工程贯通后施工的工程,执行第三期定额。

四、同一单位工程在贯通前后均有施工时,按贯通前后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别编制结算。 第十二条 编制概预算时根据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井深,斜长,硐身长选用定额。 一、表土段普通法施工时,不分井深,斜长,硐身长。

二、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表土段和立井井筒基岩段按井筒全深计算(含井底水窝)。 三、斜井井筒基岩段按井口变坡点至井底竖曲线终点的长度计算。

四、平硐硐身长:单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第一个采区上(下)山口的长度;两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 两翼分叉处(三角交岔点前)的长度。

五、立(斜)井第二期定额的井深(斜长),分别按主副井区,风井区各自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主副井提升深度(斜长)不同时,按平均值选用定额;第三,四期定额的井深(斜长),按副井的提升深度(斜长)选用定额。提升深度(斜长)不包括井底水窝的深(长)度。立井井深超出本定额范围时,可用外延法调整。

第十三条 片盘斜井开拓时,斜井井筒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为第一期,井筒斜长算至移交生产时最后一个工作面的下部车场交岔点。其余工程均为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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