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井巷定额说明(7)

2020-08-23 23:01

第十四条 由地面直接提升和施工的采区上山及位于上山中的硐室,交岔点,联络巷按斜井井筒第一期定额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一期定额是按一个广场双井筒制定的,单井筒或三井筒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井筒类别 调整系数 单井筒 三井筒 立井井深(m) <500 1.222 0.956 >500 1.188 0.962 斜井斜长(m) <600 1.210 0.930 >600 1.194 0.935 <1000 1.385 0.872 平硐硐身长(m) <2000 1.394 0.869 >2000 1.365 0.878 第十六条 本定额是按低瓦斯矿井编制的,用于高瓦斯矿井时分别按第二期定额1.09,第一,三,四,期定额1.07系数调整。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设备配备及要求进度,按基础定额编制补充预算。

第十七条 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井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照明供电等,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辅助费用按每10m井筒7100元,由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第十八条 表土段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选用涌水量<5m3/h的基岩段相应条件定额,并按下表系数调整:

井 筒 支 护 类 型 冻结深度/m 单层支护 <100 <200 <300 >300 0.751 0.833 0.925 1.027 双层支护 0.901 1.000 1.110 1.232 两砌一防 0.979 1.087 1.207 1.339 两砌二防 1.024 1.136 1.261 1.400 三砌两防 1.126 1.250 1.388 1.540 转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以下表所列系数进行调整: 冻结段占井筒深度 调整系数 <1/5 1.13 <1/4 1.16 <1/3 1.22 >1/3 1.33 第十九条 倾角调整。斜井开拓定额是按井筒倾角<18°制定的,倾角不同时按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第一期 第二,三,四期 斜 井 井 筒 倾 角 <10° 0.96 0.94 <30° 1.03 1.05 >30° 1.07 1.12 第二十条 斜长调整。斜井斜长>1200m时,选用<1200m定额,并以下表系数调整:

施工期 第一期 第二,三,四期 第二十一条 断面调整。

一、斜井井筒,平硐硐身掘进断面<6m2时,按相应条件<10 m2定额以0.92系数调整。 二、硐室掘进断面< 10m2时,立方米定额以1.22系数调整。

三、掘进断面>30 m2时,按相应条件<30 m2定额以1.07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支护厚度调整。

立井井筒定额是按正常支护厚度制定的,当设计支护厚度不同时,表土段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基岩段按下表系数×1.136后调整: 井筒净径/m <4 <5 <6 <7 <8 <9 <300 0.642 0.639 0.627 0.624 0.620 0.619 <400 0.699 0.694 0.693 0.677 0.676 0.664 <600 0.880 0.880 0.880 0.813 0.801 0.774 支护厚度/mm <800 <1000 1.000 1.173 0.961 1.000 0.960 1.000 0.880 0.957 0.880 0.917 0.880 0.916 <1200 - 1.137 1.131 1.000 0.979 0.972 <1400 - - 1.213 1.095 1.000 1.000 >1400 - - - 1.114 1.029 1.026 斜 井 井 筒 斜 长 <1500m 1.34 1.12 <2000m 1.42 1.20

第二十三条 支护形式调整。

一、立井井筒定额是按砌碹支护条件制定的,当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1.08系数调整;设计为锚喷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0.9系数进行调整。

二、斜井(斜巷),平硐(平巷)设计为砌碹带底拱或圆形砌碹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的砌碹支护定额以1.24系数进行调整;锚喷或支架支护带底拱时,按相应条件支护定额以1.29系数进行调整;砌碹支护的井筒,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的以1.14系数进行调整;其他支护形式的井筒及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均按其掘进断面套用相应条件的砌碹岩巷定额以0.14系数调增费用;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采用支架支护时,采用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并以0.89系数进行调整;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砌碹定额,斜井(斜巷)以1.06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平巷)以1.04系数进行调整。

三、本定额第二,三期编制了锚喷,砌碹,支架支护定额,其中锚喷支护综合了锚喷混凝土,金属网锚喷,刚带(托梁)锚喷等方式。当采用素喷砂浆,素喷混凝土时,按其相应条件锚喷支护定额分别以0.77,0.92系数调整;当采用锚杆支护时以0.8系数调整;当采用砌墙金属梁支护时,按砌碹支护和支架支护定额的平均值计算。当设计为裸体巷道时,执行锚喷支护定额,以0.6系数进行调整。

四、设计为多层支护时,按设计掘进断面(净径)以下列系数调增: 1、每增加一层砌碹支护时,按砌碹岩巷(井筒)定额的0.3调增; 2、每增加一层支架支护时,按支架岩巷定额的0.1调增; 3、每增加一层喷射混凝土支护,按锚喷岩巷定额的0.08调增。

第二十四条 煤岩类别调整。

一、本定额第一期未出现煤巷(硐室)定额,巷道期未出现煤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锚喷以0.83,砌碹以0.79,支架以0.70系数调整。

二、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硐室)定额,使用时可按照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以0.90系数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定额立井和斜井开拓第一期未出现岩石平巷定额,立井井底主副井联络巷,斜井联络巷等岩石平巷,可按一般硐室定额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定额第二,三期未出现斜巷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硐室定额以1.216系数调整。 第二十七条 井筒,巷道断面和硐室工程量是指设计断面及工程量。墙基础,设备基础,混凝土地坪,管子沟,电缆沟,水沟,台阶,扶手等不另计工程量。

第二十八条 涌水量的确定和排水电耗调整。

一、本定额涌水量,第一期指每个井筒,第二期指每个施工区,第三,四期指全矿井的平均涌水量。编制概预算时由设计单位根据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井筒检查钻孔抽水资料和临近矿井实际资料确定。当无法确定涌水量时:

1、第一期暂按10m3/h编制; 2、第二期可按下式计算:

Q=Q矿·K·B

式中 Q——施工区涌水量(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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