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环境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力求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药考虑环境资源的合理布局,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厂址选择,充分利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实现环境保护效益最大化。
(4)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既要反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也要反对以保护环境为理由而放弃经济增长。
(5)环境保护责任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明确各地区、各企业、各单位乃至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6)环境事业管理法制化:利用法律手段促进企业和个人预防和治理污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不仅可以控制和减少污染,而且可以减轻城市政府的环境治理负担。
11.试述引导城中村城市化的对策是什么?
1、从发展决策入手,进一步集中城市决策权。城市管理应自上而下实施,若以“块块为主”,将助长局部利益。停止设立新的县级市,表明这个问题已开始受到重视。“撤市(县)设区”,撤村设街,人口农转非是未来区域中心城市行政区划改革的方向。像广州目前实行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村(居委)二级政府、四级管理的行政体制,总的来说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但应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决策的权威性、有效性,可尝试将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村镇逐步改为区街体制。 2、从城中村内在要求入手,启发、鼓励其自身进步。失去耕地的城中村,经济构成中已没有农业成分,必须转向第二、三产业,体制上也应向城市管理体制转变。 3.从体制入手,改革土地、人口与城市管理体制。目前在城市扩张过程中,“只占地,不管人”的情况比较普遍,使城中村社区仍停留在松散落后的传统农村状态,没有同步实现人的城市化。为此,必须改革城市土地、人口与规划管理体制,走城市主导型的城郊农村城市化道路。建议将村镇改制与城市扩张结合起来,做到既征地又管人,使就业居住性质与户口性质同步转变。城中村村民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有以下一些原因:(1)村民教育水平低,即使“农转非”也不能改善他们在城市谋职难的处境;(2)农村户口可满足村民生育两胎的愿望,即使超生,也无开除公职之忧;(3)农村户口是参与村镇经济收入分红的条件;(4)农村户口拥有一定的宅基地配额,村民可建屋收取租金。针对以上状况,必须从户籍管理上将并不务农的“村民”纳入城市人口管理系统。如对某一年度以后出生的城中村子女一律纳入城市户口,政府提供教育、就业上的优惠倾斜。 4、从经济入手,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经济体系。城中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无以为业,对此,政府可组建专门的经济发展公司,撤村改制,将城中村所属企业及土地、村屋等不动产折合成股份,使城中村农民彻底脱离土地,成为集团公司股东。一方面,政府对这类公司提供优惠的税收与财政政策,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职能,经济职能是经营城中村继承的企业、物业,社会职能是设法改变城中村传统社会形态,促进社区城市化。或许有人会问,农民失去了耕地,再失去栖身的城中村将何以为生?其实,城市征用农村土地所付出的代价已可以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和生活机会,村民完全有条件凭自己的劳动加入到千百万城市产业大军中去。如果靠“食利”为生或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消费挥霍,再多的补偿也不够。从经济入手改造城中村的关键环节无疑是城中村土地在征用过程中的补偿安置,这一环节处理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城中村居民未来在城市发展的愿景。在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对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在原有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之外,增加了如下表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对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现因地制宜,发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