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的价格生成作用,体现城中村作为非典型农村地带的土地资源价值,构建合理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机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此外,在实际的城中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的选择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允许城中村的城市化进程出现多种模式并存,而伴随着选择权的确立和可选模式的增多,市场手段发挥效用的空间将进一步增大。在传统的政府主导模式之外,应当允许村民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部分经由集体土地资本化形式,对土地实施整理、置换和缴纳复垦费,将耕地调整为建设用地,企业有偿租赁,村民分享收益。在未来,城市政府、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协作模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即由多元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并将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保纳入城乡一体化,实现村民身份的转换,促进城市化的良性发展。 5、从文化入手,针砭城中村弊端,弘扬城乡融合与现代文明。利用传媒树立正面典型,促进村民转变观念,融人城市社会。要调和城乡冲突,长远之计在于提高村民素质,扫荡“黄、赌、毒”,抨击丑恶、庸俗、低级趣味的社会现象。为使村民融人城市社会,可向村民提供就业上岗培训、普法教育机会,关注村民后代教育问题等。一旦没有了“城中村人”,城中村存在的时间也不会太久了。 6、从法律入手,严肃处理城中村所滋生的违法现象。要在短期内扭转城中村治安混乱、违法建设的现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可集中力量抓一两个典型,细致检查城市治安与规划建设执法情况。此外,应加快地方性配套法规的立法,制定针对城市边缘区的规划管理、住宅建设、人口管理等法规,明确城市与村镇的法律关系,明确城市周边土地权益让渡的法律程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村镇集体土地一级、二级市场。 7、从组织人事入手,培养高素质的村镇领导人。组织人事部门抓住对村镇领导的任免权,保证基层领导“听使唤”,这是大连、苏州、北京等城市发展的经验。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城中村的基层领导,尤其是年轻领导,进行现代城市经济与规划建设管理的专项培训,提高其认识水平和管理水平。 8、借鉴其他城市处理城乡矛盾的经验。对于村镇聚落来说,深圳与苏州的经验值得借鉴。近10年来苏州新区与新加坡工业园区开发了130平方公里土地,是苏州老城14平方公里的近10倍。新加坡工业园区位于农业发达、村镇密集地区,一次性征用数十平方公里土地,将区内分散的村镇聚落,迁移到区外,实现了“空城转让”,苏州新区内的村镇聚落,则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的村民居住区,这些居住区在秩序、文明友善与美观整洁等方面,堪与城市别墅区媲美。深圳市最近加大治理城郊村镇,如宝安县有的村镇选送优秀青年进大学深造,有的村镇把平时自由懒散惯了的14~35岁无业青年,组织起来举办青年培训营,有军事训练、形势教育、专题知识讲座等。将青年学习、培训情况与本村股份公司分红及其他收益挂钩,同时为他们寻找就业机会。 长远来看,城中村必然被改造为城市的一部分,而近中期则始终应坚持渐进方式。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方式与力度,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在有限的近期内,可维持村(镇)办企业集体经济所有权、经营权不变和村民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远期则应与城市人口同等对待。
12.试述我国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
1、城乡一体化不是城乡“一样化”和“平均化”。有人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要完全消灭城乡差别,最终达到城乡的绝对融合。这种观点实质上就是将城乡一体化引向了“城乡一样化”,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城市和乡村这两种社区形态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其特定的自然、社会、经济、历史等条件,只要这些方面存在着差别,城乡差别就不可能消失。同时,城乡一体化并不会导致城乡的“低层次平衡发展”和“平均主义”,它不是降低城市的地位,而是将乡村的地位加以适当提高,使其在市场体制下处于与城市同等的竞争地位。城乡一体化强调城乡间各要素的融合、贯通,但并不排斥差别,相反,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将差别转化为各自的特色,这将有利于形成城乡系统的高层次协调发展。 2、城乡一体化的动力机制: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是城乡两大系统发展的一种社会、经济、生态过程,同时又是这一过程的战略目标。在分析城乡关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城市化的滞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