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报设备科,设备科备件计划员按备品备件提报验收管理程序提报计划。公司采购部门采购,生产部负责组织实施并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一月内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4.3.3凡固定资产发生变动,使用单位要在5日内上报设备科,并调整固定资产帐、卡,办理有关手续。
4.3.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计价,凡属于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自筹资金,贷款列支的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5闲置设备的停用(封存)
5.1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停用(封存),并填写设备停用(封存)申请单报送设备科,设备科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设备封存符合要求,并报公司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停止计提折旧。
5.2对停用(封存)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净油箱,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尘罩,挂牌标明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未经设备科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持完好,所有附属设备,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留。
5.3现场停用(封存的设备需启封使用时,使用单位持原封存申请单,到设备科办理起封手续并检查启封。 6设备调拨
6.1设备调拨是指公司内部各部室相互间的设备调入与调出。双方应按相关规定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调拨审批手续,方可办理交接,并通过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6.2调拨设备的同时,所有附件、专用备件、图册档案资料等,应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7设备报废
7.1设备报废的条件。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报废手续:
A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改造价值者;
B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者。
C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 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者。
D 因产品换代,工艺变更而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者。
E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设备不能利用或调出者。 F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耗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