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7.3 需要用更新设备替换的拟报废的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货投产后,再办理报废手续,之前应要坚持正常维修管理,保证生产,但不再进行大修。
7.4不需要用新设备顶替的或工艺上被淘汰且不能调作他用的拟报废设备,可以随时提出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7.5 报废设备的处理
A 作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
B将可利用的零部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原材料或废料处理。
C按政策规定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按第二项处理。
8对于固定资产的变更移动,使用部门必须向设备科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鉴定后,经部长审核,报分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拆除、变卖、出租或转让固定资产;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者,由使用单位写明情况,报设备科。 9检查和考核
9.1检查:各使用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标识,做到帐物相符;使用单位每年4月份、10月份组织进行两次实物清查,清查结果于检查次月1日前报设备科。 9.2考核:
9.2.1设备资产增减手续按公司程序办理,并将永久保存增减表单,表单每缺一份考核50元。 9.2.2设备资产发生增减或转移后,未变更资产台帐,每台设备考核100元,未及时报设备科,每台设备考核50元;擅自变更固定资产台帐,考核使用单位责任人1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或不能使用,按损失价值的20%考核,损失价值达到50万元,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
9.2.3未按规定组织资产实物盘点,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未按时上报盘点结果,每拖一天考核50元;对实物盘点盘亏的设备,按照价值的20%考核责任单位。
9.2.4未经批准,擅自停用设备,每台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未经批准,擅自报废设备,按损失价值的20%考核责任单位;封存的设备擅自拆除零部件或造成设备状态不完好,按照价值的2%考核责任单位。
9.2.5基建、技改工程投产后三个月内,未按要求建立资产台帐、卡片,考核责任单位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