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我国的制度
1. 丰富公务员退出类型,拓宽公务员退出渠道。在现有的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类型的基础上,拓宽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如建立辞聘与解聘制度、末位淘汰制等。所谓末位淘汰制,即根据各项考核指标,产生的末位公务员,或被被辞退、开除,或被诫免、待岗或降职使用。只有把竞争机制引入公务员出口管理,有竞争、有淘汰,才有压力、有活力。
2.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的法律监管,最大化的减少人情因素在公务员出口管理中的消极影响,使公务员出口管理法制化、透明化、科学化。
3. 完善公务员退出的激励机制与淘汰制度,保证公务员退出机制切实地发挥效用。
(1)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指激发公务员的工作动机,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的制度与措施。在提前退休、辞职制度中引入激励机制,根据公务员的具体作年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补偿,使公务员达到心理平衡,心甘情愿地离开政府部门以安度晚年或重新谋职。对公务员自愿退出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有一定合理性,它鼓励了公务员自愿退出,客观上扩大了“出口”的力度,有利于公务员队伍建设,但同时具体发放的金额应该经过合法的程序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推广公务员淘汰机制:对新招的公务员实行人事代理一年,不合格者将被退回原单位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这样可以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有助于给公务员形成适度的压力,
以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和危机感,营造一个良好的用人环境,激发行政机关的活力。
4. 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加快公务员保障体制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为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环境。
(1)完善辞职保障制度。逐步降低公务员辞职的门槛,放宽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条件,只要公务员自愿离开行政机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准许其辞职,不能给提出辞职的公务员增加额外的负担。
(2)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要确立一套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基本参考依据,避免考核流于形式,使其真正地与辞退、解聘等制度相结合,达到考核的目的,保障公务员合法、有序的退出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