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最终检验的具体办法依据“最终检验程序”
第十一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与预防
第三十八条
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处置以及通报实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被误用和交付。其中,不合格品指没有满足某个规定要求的部品、在制品或成品。
第三十九条
检验和试验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判定和书面记录。计划部生资组负责库存不合格品的
标识、隔离,制造部负责生产现场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品管部负责不合格品样本的标识、隔离。权责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品的评审。责任部门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处置。
第四十条
不合格品控制的具体办法依据“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