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折扣销售原规定: 国税函[1997]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 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 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 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 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折扣销售新规定已经不强调同 一张发票
事后折扣,不 可能在同一张 发票上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 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 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