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一个税案,思维模式不同结论不同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如何认定A公司用假海关票抵扣税款的性质? 综合民法、合同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来分析 :
三、A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 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A应当退还已经抵扣的增值税款,不应当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被处罚,且如果能重 新取得合法的票据,可以再次抵扣。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