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随身法务提示:如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制,则直接按实际工资标准填写即可。如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则建议本处只约定“基本工资为元,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加班费、扣发乙方事假工资的计算标准。】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随身法务提示:如用人单位对本条没有特别需要约定的,可以删除】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甲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随身法务提示:此处为北京市的最低规定,企业可在此基础上酌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