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拒不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乙方有权拒绝向乙方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如有),直至乙方向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随身法务提示:如用人单位对本条没有特别需要约定的,可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