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12)

2020-12-16 09:00

性审查,不再介入对案件事实的考察,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先定后审”。此外,立法加强了合议庭的职权,使之拥有对一般案件的独立裁决权,只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做出决定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立法弱化了法官的追诉职能,规定只有在合议庭核实证据时,才可以进行调查。

(四)受害人主体地位的确立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害,因此应当由国家机器选定的代表(通常是检察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在通常的制度设计中,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完全由国家的形式追诉活动予以保障,无需单独予以考虑。因此在我国1979 年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只是单方面依附于控诉方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82 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于此项改革,诉讼法学界普遍给予了高度评价,甚至认为此项改革具有历史意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受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例如控告犯罪,申请司法人员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或起诉,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案件提出起诉,参加法庭审理,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申请抗诉,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等。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应当包括证据保全的条件和形式,证据保全的主体,证据保全的范围和实施措施及方法,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保管和使用以及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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