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有可能被毁灭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调查从而对经过调查的证据加以固定和保管。
1.证据取得
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因为存在难以取得或者可能灭失等情况,所以,对这些证据进行保全之后,就保持了证据的性状,在这个层面上讲,证据保全是取得证据的一种方式。
2.证据调查
调查是一种调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对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查证,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其结果是获得证据。对证据进行保全就需要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对证据资格进行调查,从而对符合条件的证据决定保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证据保全又是证据调查。
(三)刑事证据保全的基本要求
证据保全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证据保全活动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所保全的证据合法有效。
1.刑事证据保全应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即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凭空任意编造出来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特征事实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在于它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也就是说,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那么该证据本身是不合格的,也没有办法发挥它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因此在保全证据的过程中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不能被破坏。
2.刑事证据保全应当具有及时性
有些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如果在特定时间内不及时收集,以后再要收集时就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不仅那些由于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而容易产生变化的物证、书证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就是证人证言也如此,如果距离案件发生时的时间过长,证人的对案件的事实所见可能会记忆不清,从而不能准确的描述案件发生之时以及案件发生前后自己所感知的有关案件情况,因而要想根据证人证言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趁证人记忆清晰的时候对其进行询问并以一定的方法对所取得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那些容易毁损消失的证据或者在以后取得有相当困难的证据来说,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加以保全的时间性更强,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不在尽早的时间内提出对证据保全的申请或者司法机关受理后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的方法,那么这些证据可能就此湮灭而无法再行取得。
3.刑事证据保全应当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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