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9)

2020-12-16 09:00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该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交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取证据时,可以收集、调取。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第三百二十四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以上这些规定的表述看似证据保全,但实则不然。以上所述的相关规定只是对申请调查取证所做的规定。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有明显区别:

1.范围不同

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这一点与证据保全的范围有相同之处。证据保全的范围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保全就会损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些证据当然既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例如被害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也包括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

2.条件不同

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大都已经被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掌握,并不强调该类证据存有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而且事实上,辩护律师只要遇到取证困难,例如证人无故不出庭作证、不提交相关的物证、书证,他们就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据保全的条件则强调证据的风险性,即是证据有毁灭、消失或日后取得发生困难的风险。

3.目的不同

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以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惩罚真正的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

4.申请主体不同

调查取证的申请主体只有辩护律师;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则包括除辩护律师以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5.申请的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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