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5)

2020-12-16 09:22

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选修课)

后反悔;(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不予履行。 5、刑事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可能作出何种处理? 答:(1)请求人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而直接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告知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请求人认定的复议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收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告知其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3)超过提起复议的法定期限的申请,予以驳回;(4)请求权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6、简述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几种情形。

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3 条第(1)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第3条第(2)项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第15条第(1)项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第15条第(2)项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第15条第(3)项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四、论述题:(每题8分,共16分)

1、试述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法定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必须具备事实条件和程序条件。

事实条件有: (1)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行使国家刑罚权,错误事实已为司法机关所确认和纠正。

(2)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司法机关的错误刑事追究遭受损害,损害事实确已存在。

(3)受害人所受损害依法应纳入国家赔偿。 程序条件是,该赔偿争议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复议机关复议。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请求人对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予赔偿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人则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2、试述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2002年3月9日,S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被人举报有非法向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情报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遂提请S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以资敌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没收财产。刘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前刘某被国家安全机关拘留5天,逮捕羁押2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狱发现刘某在判决前还有贪污行为,又移送监狱所在地T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又提起公诉,T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与前述数罪并罚,合并执行2年零7个月,并且追缴贪污款1万元,附加判处罚金5000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W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二审判决之日,刘某正好被移送执行2年,于是另执行"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在执行过程中,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曾指使同监狱犯人于某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花去480元医疗费。当上述所以刑罚执行完毕后,刘某经再审,被改判无罪。

问题:

1、刘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谁提出赔偿?后执行的"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应向谁提出赔偿?

2、5天的拘留,刘某应向谁提出赔偿? 3、刘某对2个月的逮捕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他应向谁提出?

4、刘某对于某殴打他所造成的伤害是请求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应向谁提出请求?

5、刘某对剥夺其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1、刘某对先执行2年的有期徒刑应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后执行的“四个月零二十五天”可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和T县法院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2、刘某应向S市国家安全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3、可以。应向S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4、可以。应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5、请求国家赔偿。应向劳动改造机关提出。

6、不能。

国家赔偿法第4次练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

2、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之前的原本状态。

3、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该“一定的时间”称为时效期间或时效期限。

4、刑事追偿----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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