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选修课)
家赔偿审判的有效开展。
2、试述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之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项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法。被扶养的人是为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群众举报,于2002年7月6日作出决定,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决刘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2年9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刘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4年7月12日,刘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即刘某2个月工资损失6300元,以及刑事诉讼费用、精神损害费共计6万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题:
1、刘某是否超过了赔偿请求期限,为什么? 2、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刘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设县检察院迟至2004年9月15日也未答复刘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可寻求哪些权利救济?
1、刘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时间是2002年9月2日。从这一天2年内刘某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刘某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是正确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3、刘某的赔偿请求不合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主要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对刘某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予以支持,刘某的误工损失每日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为刘某恢复名誉。
4、刘某可在10月12日之前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不做出复议
决定或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刘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案例分析
(一)2000年7月,S县人民检察院以县食品厂厂长赵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审查。8月8日起赵某被关押,10月11日赵某被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同时将赵某在银行的26500元人民币以“赃款”予以追缴。县人民检察院为扩大办案效果,以法制宣传需要而在旗电视台和有线广播中播放。2001年元月6日县人民法院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2001年3月3日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某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对其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赵某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市人民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赵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了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免予起诉决定书。赵某在拿到市人民检察分院的撤销决定书后,于2001年12月起先后向县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分院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上述机关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赵某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问题:
1、赵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2、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你认为赵某应采取什么途径去解决?
4、 如果你是律师,你将从什么方面请求维护赵某的合法利益? 答:1.可以
2.是S县人民检察院
3.赵某应向S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若S县人民检察院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4.请求赔偿被羁押期间的工资,请求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返还存款2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