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

2020-12-16 09:49

临沂职业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及计算办法

(试行)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数额规定

1.专任教师应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其额定教学工作量根据学期长短不同分别为每学期180—200个标准课时、每学年360--400标准课时。完成额定任务的教师,仍应根据需要服从工作安排,但超额部分一般应控制在额定工作量的50%以内。

2.因客观因素不满额定工作量或无课的专任教师,须接受学院或系部安排其它工作,不接受安排者,不能参加年度评先选优、职称评聘。

3. 见习期教师实行坐班制,时间为一年,其工作量可按工作性质分类计算。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按行政管理坐班制人员考核。

4. 本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为各类普通学历教育(含中专、高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教学工作量管理和统计原则

1. 专任教师应胜任所学专业的专业理论课程和1-2门专业技能课程以及相关专业的基础课。

2.行政人员兼课一般每周不得超过6节。任课教师安排原则上先安排专任教师,再安排行政人员,若行政人员履行专业技术职务优秀、即教学考核成绩突出,可在规定课时内优先安排兼课。

3. 学院教师能承担的课程,不应外聘兼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应主要安排专业技能课或者实习实训指导课。

4. 教学工作量统计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为依据,学期执行计划没有列出或未经学院批准开设的课程,不予统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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