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与学院组织制定教学大纲,经验收合格者1门课计20个标准课时,修订减半。多人参加的其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6)参与学院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复习大纲,经验收合格者1门课计10个标准课时,修订减半。多人参加的其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7)副教授以上教师每人指导1--3名青年教师,要帮助青年教师制订自修计划,指导备课上课,进行听评课等,完成规定任务者(以提交材料为准)每指导1人计5标准课时。
(8)指导技能竞赛(制订竞赛计划、指导上课、训练等),按实际指导课时、加乘0.7系数折合计算标准课时。此项工作以提交材料为准。
(9)教师承担教职工培训教学的,以实际课时计算、加乘1.2的系数折合计算标准课时,接受培训的教师给予工作量减免,具体减免数为每课时乘以0.5的系数折合计算标准课时(减免的工作量不享受津贴)。
(10)组织、指导或参加有益于学院的文体活动以实际工作时加乘0.5的系数计算标准课时。
(11)参加公开课、优质课、示范课活动、参加说课活动以实际课时加乘1.2的系数折合计算标准课时。
(12)教师之间应进行听课评课,每听评一个课时计0.3个标准课时。
(13)经学院批准做学术报告(时间长度为1.30-2.00小时)的,一场计6个标准课时。
(14)教研室主任履行行政管理职务,每周加2个标准课学时,教研室副主任每周加1.5个标准课时,其组织并参加教研活动部分按实际次数计算。
(15)每周举行2个下午的院系集体教研活动,教师每组织或参加一次教研活动计1个标准课时,以提交教研活动计划和教研活动记录为准。
(16)参加有关教学业务会议按实际工作时加乘0.7系数折合标准课时。参加天数以会议通知为准,每天以8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