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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安排对等陪餐。
(四)具体陪餐人员由主陪人员确定。无论宴请哪一级领导,除公司领导外,其他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住宿标准:
(一)我公司承担住宿费用的接待,一、二类接待的主要来宾安排套间,其他来宾一律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二)来宾自理住宿费的,按对方要求安排客房。
第九条 迎送陪同:
(一)接待省部级领导、总部部室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同级兄弟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和综合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陪同;接待总部部室副总经理、同级兄弟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接待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对等迎送陪同。
(二)车站(机场)迎接。总部领导莅临,由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前去迎接。兄弟公司领导来访,由一名公司领导及综合部负责人前去迎接。其他人员来访,可由接待人员或有关部室、中心派人员迎接,公司主管领导可前往住地看望。
(三)安排好来宾食宿后,接待人员要尽快与来宾商议确定接待活动及具体日程安排,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来宾若要听取汇报或召开座谈会的,由接待负责人提前安排好会议室,通知参加人员,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提供给来宾。
(四)客人离开时,应根据需要提前协助安排订购车票(机票)、确定送行人员及送客车辆。
第四章 接待费用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在接待中要贯彻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接待费用结算时,持接待审批表,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审核签字后,按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一条 在省公司定点接待并可以签单的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住宿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来宾离开当日签名,就餐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就餐完毕时签名,综合部按规定时限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须在非定点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应事先报请综合部同意,食宿发票由陪同人员签名,并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