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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差在外确因工作需要宴请他人的,事前要按接待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公司按照省公司安排协助接待的,接待费用由省公司陪同部门在接待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或随后办理结算。
第五章 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凡相关部室接到上级和有关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后,应问清对方领队职务、人数、性别、乘坐的交通工具、到达时间和活动计划等,制定接待计划,并填写《XX公司接待审批表》报送综合部,由综合部向公司领导汇报后作出具体安排,并通知相关部室执行。
第十六条 需要分公司协助接待的,由综合部或接待部门持接待审批表通知相关分公司协助接待。
第十七条 接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室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精心安排好接机、接车、订票和全程迎送陪同,并确保交通安全。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既定的安排,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时间、活动场所和已商定的事项,确保接待工作上下衔接,有条不紊。
第十八条 来宾如需听取工作汇报与情况介绍,接待部门应视来宾领队职务、来公司目的等情况,事先确定汇报内容和汇报人。如需分专业活动时,介绍到相关部室或单位,由相关部室或单位汇报或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如来宾要求参观生产现场,由接待部门事先与综合部安保部门联系,经综合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部及各部门要建立日常接待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来宾姓名、单位、职务、接待时间、主要业务、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及接待人员签字等。接待登记和有关记录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重要的接待登记、记录应定期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严守企业秘密,未经请示同意,不得擅自向对方提供企业任何内部文件、资料。接待外宾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涉外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待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接待服务管理知识,掌握基本公共礼仪规范,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及本省政治、经济、人文、地理、风俗民情与风景名胜的一般知识,并具备必要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三条 接待管理部门和人员要积极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接待条件。接待部门要定期召开接待工作例会,对职责履行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接待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