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工程资质:
(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
(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 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程资质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信能力和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二)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其可用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投资额的25%;
(三)社会投资人投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时,需提供银行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