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6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5)

2021-01-20 09:26

第四章 参与模式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人可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公司或者以独资公司形式投入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人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中的具体权利、义务,除本办法规定外,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投入的资金,其资金成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入成本,但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整理、征地、拆迁、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其投入资金依照下述公式协商确定项目投资回报率。

项目投资回报率 = 8% × ( 1 + ------------------------------------- )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 + 建设工程资金量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

具体由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金融形势、社会资金成本水平及具体付款期限与社会投资人商谈,并按管理权限上报昆明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或市政府决定。

第六章 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对于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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