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6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4)

2021-01-20 09:26

信用级别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银行信用级别证明文件的,需提供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承诺。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 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昆明市有关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招标机构并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和确定社会投资人。

第十条 涉及四十米以上道路建设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可由国有投资公司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选择和确定社会投资人后,委托建管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若参与土地出让竞买,允许其将前期支付的经审计确认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作为竞买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确定后,负责该项目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被确定的社会投资人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

通过与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组建阶段性项目公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社会投资人,需要对外转让所持股权时,应当经过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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