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相关文件,可以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优先偿还投资人相应的投资及回报。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的合作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作双方均不得随意退出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条 因合作的社会投资人单方面退出后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和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并继续完成该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 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停止合作关系、提前清算后,终止合作项目运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采取BT投资模式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其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资金 办法 通知
━━━━━━━━━━━━━━━━━━━━━━━━━━━━━━━━━━━━━━━━━━━ 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1日印发 ━━━━━━━━━━━━━━━━━━━━━━━━━━━━━━━━━━━━━━━━━━━校对: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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