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学高峰论坛吕云平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2.招投标机制为广大民警提供了一个更直接的竞争平台。现行侦查体制有自身的优势,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但也存在着 大锅饭 和 派工制 的不足,民警工作的竞争性、主动性不强。一些公安机关实行(试行)了招投标机制,提出 让业绩说话 的激励口号,把中标人的工作情况与评优评先、年度公务员考核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使广大民警的参与意识、竞争意识明显加强。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中标民警认为招投标机制最吸引自己的是工作的 成就感 ,觉得招投
出现无人投标的现象。调查中发现,招标案件一般是本级及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3.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主体身份。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由招标公安机关决定,一般需要有5年以上从事刑侦工作经历,并侦破过疑难案件的民警,可以是刑侦部门的侦查员,也可以是曾从事刑侦工作5年以上但已经调出刑侦部门的其他民警。投标人的主体身份,应以组织招标的公安机关的民警为主,但也应当包括上级公安机关从事刑侦工作的刑侦民警。调
标机制为自己显示个人才能创造了机会。查中发现,有的公安机关在案件招投标时,投标人限
3.招投标机制有利于发现新的优秀专业人才。定在本级公安机关中的刑侦民警,这样不利于调动全侦查破案中实行招投标机制,为广大民警提供竞争机会的同时,也使一些优秀专业人才得以脱颖而出。通过调查发现,试行(实行)招投标机制的公安机关往往对侦破案件有功的人员不仅经济上奖励,政治上还要重用,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不仅报请记功,符合条件的还破格提拔使用。这说明侦查破案中实行招投标机制的同时,也在不断发现新的侦查破案和组织管理的优秀专业人才。
(三)不断完善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机制作为刑侦改革的一种新举措,招投标机制还很不完善,遇到的阻力也不小。如何使这一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案件的疑难程度不同,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机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招投标工作机制。但总体而言,一些带有根本性的要素是具有普遍意义的。
1.招标人的主体身份。侦查破案中进行招投标,应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来组织,这是招投标机制的一个首要问题。笔者认为,招标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是县级和地(市)级这两级公安机关。因为这两级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承担侦查破案任务的中坚力量,了解案件的侦破情况,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和经费使用权,便于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和投标保证金。调查中发现,目前实行(试行)招投标机制的也是这两级公安机关。
2.招标案件的疑难程度。招标案件应是久侦未破但具有一定破案条件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未能破获,很大程度上是侦查思维的错位造成的,通过转变侦查思路,很有可能使案件出现转机而破获。但如果是一些毫无侦查线索的案件,则可能难度确实较大,小团队难于应对,就不宜作为招标案件,应调整原专案组人员继续进行专案侦查。否则,很可能局民警的侦查破案的积极性,也可能使一些侦查破案能手失去了投标的机会。
4.保证金的必须与适度。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中标人责任和利益并存,风险和机遇同在。如果没有一定的保证金作经济风险,就可能使招投标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使投标人可能不够慎重地对待。但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毕竟不同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中标人不可能由于侦破案件而产生新的经济收益(不包括按时破案后获得奖金的情形),刑警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本身已经承担了较大的职业风险,中标人如果因中标而要承担另外一份较大的经济风险,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调查中发现各地对保证金的收取做法不一,有竞标的,有按办案经费或奖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笔者成为,保证金必须收取,以体现投标的风险性,但保证金的多少不能一刀切,而要根据当地实际、案件实际,合情合理地收取。5.中标人的个人能力与系统协作功能。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由于首先注重中标人个人能力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此在客观上将中标人与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其他侦查人员、侦查机关各业务部门的人员区别开来,这样有可能导致侦查协作的功能在招投标机制中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在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后,必须充分重视中标人与整个侦查系统的良好协作的问题,招标公安机关必须以相应的制度给予保证。如需要大面积排查时招标公安机关要调动警力配合,在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全程提供支持和保障等。如果这些保障未跟上,中标人再有三头六臂,也是无法履行破案合同的,招投标机制也只能流于形式,难于发挥整合资源配置,提高破案效能的作用。
如何在侦查破案中实行招投标机制,不仅要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对招投标机制的科学性作出正确的认识,消除引入招投标机制会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